马鞍山天河消防器材商贸有限公司、马鞍山江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皖0503民初297号
判决日期:2020-03-04
法院: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马鞍山天河消防器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马鞍山江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江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账户资金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江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账户资金6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马鞍山江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周陶欣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葛娜
判决日期
2020-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