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连云港皇玛实业有限公司、卞长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苏0791执545号之五
判决日期:2020-03-04
法院: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被执行人连云港皇玛实业有限公司、卞长贵、曹成花、卞长兰、徐善祥、连云港市华高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706民初6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执行。后经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对被执行人连云港皇玛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在公司院内的混凝土机器设备一组(含“料斗及支架、皮带输送机、混凝土搅拌筒、振动筛及支架、鳄式破碎机及料仓”)予以查封。因被执行人在限期内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委托江苏徽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该组机器设备进行询价,询价价格为人民币14000元。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该组机器设备以12000元的起拍价进行公开拍卖,最终竞买人王凌玲通过竞买号E8483以人民币47900元
竞得,现已缴清。
在诉讼期间,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以(2016)苏0706民初69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卞长兰名下位于。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以(2018)苏0791执545号之四号裁定书对该房产予以续封。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委托江苏徽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该房屋进行询价,询价价格为人民币4235605元(包含装修价值16万元)。本院于2019年8月9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该房屋进行公开拍卖,最终竞买人王凌玲通过竞买号M4343以人民币4010924元竞得。
本案立案后,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明确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和令其到案接受调查的传票。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期限履行义务,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推送至限制消费令。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10月29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执行长王驰
执行员王聿广
执行员魏兵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雪莱
判决日期
2020-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