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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绿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蔡洪兵
联系方式:0517-3731723
注册时间:2000-11-06
公司地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徐杨乡黄岗村
简介:
园林工程设计、施工、养护;花卉、苗木、草坪种植与销售;工业与民用建筑、园林古建筑、建筑装璜施工;非承重水泥构件自产自销。(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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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树梅与刘光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苏0803民初4963号         判决日期:2020-03-03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蔡树梅与被告刘光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潍坊中心支公司)、罗士林、淮安市绿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安绿地园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树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林和周俊光、被告平安财险潍坊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干家磊、被告罗士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光伟、被告淮安绿地园林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蔡树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医疗费55996.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50元,营养费4358.76元,误工费16200元,护理费9000元,残疾赔偿金13593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交通费100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鉴定费3399.8元,合计251440.68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13曰6时30分许,被告刘光伟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鲁G×××××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淮安市淮安区华西路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先锋钢构公司处,遇被告罗士林驾驶电动三轮车在前方同向行驶时,被告刘光伟未能确保行车安全,货车右前侧撞到电动三轮车左后侧,造成车辆损坏,被告罗士林及电动三轮车乘坐人原告蔡树梅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该起交通事故经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由被告刘光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罗士林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肇事车辆鲁G×××××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所有人为被告诸城市顺隆物流有限公司,该车在被告平安财险潍坊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被告罗士林受雇于被告淮安绿地园林公司负责接送工人栽种花木。原告的损伤经鉴定构成伤残等级一个八级和二个十级,误工期限270日,护理期限90日,营养期限90日。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刘光伟没有答辩。 被告平安财险潍坊中心支公司辩称,对于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肇事车辆鲁G×××××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已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00万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险种属实,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对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我公司要求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我公司已经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赔偿原告医疗费用10000元。此外,我公司不承担本案的鉴定费和诉讼费,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罗士林辩称,对于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我系被告淮安绿地园林公司雇佣的工人,我不应当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淮安绿地园林公司没有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病案、用药清单、出院记录、江苏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江苏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淮安市淮安区山阳街道办罗伶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务工证明、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淮安分局出具的失地证明、被告刘光伟驾驶证、肇事车辆鲁G×××××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证及投保的保险单等证据。被告刘光伟、被告淮安绿地园林公司放弃了到庭质证。被告平安财险潍坊中心支公司、被告罗士林质证意见:在原告举证的证据中,除对淮安市淮安区山阳街道办罗伶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务工证明真实性有异议外,对原告举证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原告主张的证明目的有异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及责任认定、原告受伤后的治疗及司法鉴定等相关事实的认定 2018年12月13曰6时30分许,被告刘光伟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鲁G×××××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淮安市淮安区华西路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先锋钢构公司处,遇被告罗士林驾驶电动三轮车在前方同向行驶时,被告刘光伟未能确保行车安全,货车右前侧撞到电动三轮车左后侧,造成车辆损坏、被告罗士林及电动三轮车乘坐人原告蔡树梅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被送往淮安市淮安医院住院治疗。2019年2月1日,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作出淮安公交认字[2018]第B21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光伟负事故主要责任,罗士林负事故次要责任,蔡树梅等7人无事故责任。2019年2月2日,原告经治疗后出院,共住院治疗51天,用去医疗费55996.12元。2019年8月23日,原告诉至本院。2019年10月15日,本院委托淮安市金湖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损伤程度进行司法鉴定。2019年10月26日,淮安市金湖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金湖人医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19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蔡树梅因交通事故致左肱骨踝上踝间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左侧尺神经、桡神经等损害遗有左手大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构成八级伤残;致左锁骨骨折遗有左肩关节活动受限构成十级伤残;致左肱骨踝上踝间骨折遗有左肘关节活动受限构成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蔡树梅本次损伤后的误工期限以270日为宜,护理期限以90日为宜,营养期限以90日为宜。3.被鉴定人蔡树梅后续治疗费用约需人民币8000元。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3399.8元。 2.对原、被告争议的涉案其他相关事实的认定 原告受伤前在被告淮安绿地园林公司做工。原告所在地居民土地已被征用,原告系失地农民。被告罗士林系被告淮安绿地园林公司雇佣人员。诸城市顺隆物流有限公系肇事车辆鲁G×××××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登记车主。被告刘光伟系肇事车辆鲁G×××××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实际车主。被告刘光伟将鲁G×××××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挂靠在诸城市顺隆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经营货物运输业务。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刘光伟支付给原告医疗费2500元,被告淮安绿地园林公司支付给原告医疗费15000元,被告平安财险潍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被告刘光伟已为肇事车辆鲁G×××××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被告平安财险潍坊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100万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险种。两种保险期限均为2017年12月20日0时起至2018年12月19日24时止。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在审理期间,原告撤回对诸城市顺隆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蔡树梅各项损失计181386.59元; 二、被告刘光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蔡树梅各项损失计49.85元; 三、被告淮安市绿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蔡树梅各项损失计29645.48元; 四、驳回原告蔡树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71元(原告已预交5071元),由原告蔡树梅负担605元,被告刘光伟负担3350元,被告淮安市绿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1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账号:62×××75)
合议庭
审判长杨才国 人民陪审员孙军 人民陪审员江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翟琪
判决日期
202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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