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京0102执19142号
判决日期:2020-03-03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中国华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2民初4640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中国华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中国华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偿还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信用证(编号为×××号)垫款48796469.12元及相应利息(以48796469.12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18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利率计算);偿还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信用证(×××号)垫款24271037.80元及利息(以24271037.80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12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利率计算);偿还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信用证(×××号)垫款24562831.85元及利息(以24562831.85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12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利率计算);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责任在最高余额110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0727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76623元。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亦未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持有的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未质押的49.6653万股股份,本院轮候冻结的时间为2018年2月24日。被执行人中国华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西网络电视股份有限公司20%股份,本院冻结的时间为2019年1月3日,上述股权涉及新闻单位股权,因尚不具备评估条件现未处置。
本院决定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依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开。
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中,本案债权全部未受偿。
综上,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李树勇
审判员吕祥
审判员龚晶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婷婷
判决日期
2020-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