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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8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盖文启
联系方式:0898-68580160
注册时间:2015-12-23
公司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115号海垦国际金融中心42层
简介:
以农为主,重点发展天然橡胶、热带水果、热带作物、草畜养殖、南繁育制种等热带特色农业产业,产业投资、土地开发、园区投资运营,以及旅游健康地产、商贸物流、金融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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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元香、曹冰等与三亚南田温泉好汉坡国际度假酒店、海南农垦神泉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琼0271民初7606号         判决日期:2020-03-03         法院: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元香、曹冰、曹椰诉被告三亚南田温泉好汉坡国际度假酒店(以下简称:好汉坡酒店)、海南农垦神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泉集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元香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方维、乔海燕,原告曹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原告曹冰,被告好汉坡酒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翔、被告神泉集团的代理人李志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石元香、曹冰、曹椰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好汉坡酒店、神泉集团共同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662225元(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43143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53584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丧葬费29203元、误工费16000元,以上共计730225元,扣除被告好汉坡酒店已支付的68000元,剩余经济损失66222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4日下午17时许,石元香之夫、曹冰与曹椰之父曹建辉携曹冰之子曹某某在莲花湖不慎落水身亡,二被告作为莲花湖及周边道路的管理者在莲花湖旁未设置警示牌及护栏,致使曹建辉及曹某某发生意外溺水身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石元香、曹冰、曹椰作为曹建辉的近亲属,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好汉坡酒店答辩称:一、酒店对曹建辉、曹某某的溺亡没有侵权行为,不负有侵权责任。1.曹建辉、曹某某的溺水地点不属于酒店的经营范围,酒店的经营范围为酒店住宿区域、神龙谷游泳温泉泡池及神泉谷温泉泡池三块区域,而其二人的溺水地点在酒店的三个经营区域以外的莲花湖岸边;2.曹建辉、曹某某不是酒店的消费者,曹建辉为酒店员工,该起溺亡事件系发生在曹建辉下班后的私人活动时间,故二人的溺亡与酒店的经营行为无关;3.曹建辉于2000年1月入职酒店,对酒店及周边环境熟悉了解,事发地点附近多年来都有安全警示牌,曹建辉应对该环境的危险性有足够的认知,其对该溺亡后果有现场的直接责任。二、酒店在该起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救助措施,事发当日支付了有关救助费用及人文关怀金共计63513.44元,随后另支付了殡仪馆的押金6000元及人文关怀金80000元。酒店的上述行为完全是处于人道关怀,不能反推酒店应承担责任。三、在不考虑责任主体的前提下,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存在诸多计算不当之处。例如两死者的两个案件有多处金额被重复计算;误工费仅针对直系亲属,不能超额计算;伙食费的计算没有依据;本案中曹建辉对该事故的发生自负其责,不应向被告主张精神抚慰金等等。综上,原告对好汉坡酒店及神泉集团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其起诉。 被告神泉集团答辩称:一、神泉集团不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本案涉及的事发地点莲湖原名“莲花湖”,位于三亚市海棠区南田居委会范围内,面积46340平方米,是公共水域,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国营农场社会管理属地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与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对海南农垦南田农场公司制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和莲湖的公示牌照可知,本案的适格被告应当是三亚市海棠区人民政府,不是好汉坡酒店和神泉集团。二、莲湖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早在显著位置设立了安全警示牌,履行了公共水域安全警示和提醒义务。受害人曹建辉具有完全的民事能力和认知能力,且其作为好汉坡酒店的资深员工应当对附近水域情况有充分的了解,其带着年幼的孙子曹某某在该水域活动,所产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该由其自行承担。综上,原告对好汉坡酒店及神泉集团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其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8年5月4日下午,曹建辉(1951年12月14日出生)携孙子曹某某(2016年3月2日出生)在三亚市海棠区南田农场莲湖附近活动时,二人不慎落入湖中,曹建辉当场溺水身亡,曹某某被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海南分院经抢救无效后身亡。事发后,被告好汉坡酒店曾向死者家属直接支付了关怀金人民币65000元,另以垫付殡仪馆押金的形式支付了3000元。 另查明,原告石元香系曹建辉的妻子、原告曹冰、曹椰均系曹建辉的儿子,事故发生地莲湖位于三亚市海棠区南田农场地界内,属内湖,通往该事发湖段的道路为被告好汉坡酒店经营范围,事故发生的莲湖段及周边道路均未见安全警示牌及安全护栏等装置。2018年8月16日,原告石元香、曹冰、曹椰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庭审中,一、被告好汉坡酒店提交了事件费用明细,欲证明因此次事故酒店对身亡家属进行了接待共支出费用63513.44元;二、被告神泉集团提交了海棠区河长公示牌1份、莲湖(区级河湖)河长公示牌1份,欲证明莲湖原名“莲花湖”,位于三亚市海棠区南田居居委会范围内,面积46340平方米,是公共水域,由海棠区人民政府管辖,河长为海棠区副区长刘莉担任。关于印发三亚市南田农场社会管理属地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附《三亚市国营农场社会管理属地化改革实施方案》)1份、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对海南农垦南田农场公司制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1份,欲证明原南田农场的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划归三亚市管理,包括教育机构、水库安全、住房公积金等社会管理职能一次性按现状成建制移交三亚市。南田居居民委员会于2017年成立,证明上述工作已经完成。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户口注销证明、《备忘录》、海南增值税发票、现场照片、三亚南田好汉坡国际度假酒店平面图、收据、《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对海南农垦南田农场公司制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国营农场社会管理属地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及各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1被告海南农垦神泉集团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石元香、曹冰、曹椰赔偿丧葬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172471.75元; 2被告三亚南田温泉好汉坡国际度假酒店对上述被告海南农垦神泉集团有限公司的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驳回原告石元香、曹冰、曹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177元(原告缓缴),被告海南农垦神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沈相法 审判员徐闻悦 人民陪审员李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符婷婷
判决日期
202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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