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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绿色再生资源回收网络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方式:023-63789039
注册时间:2006-05-29
公司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8号(新重庆公寓31楼)
简介:
各类废旧物资收购及加工,收购、销售生产性废旧金属,废造纸原料、废旧市政公共设施、废轻化工原料、报废电子机电设备、废旧电器产品回收(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不得经营;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销售日用杂品(不含烟花爆竹)、日用百货、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以上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材料、摩托车及配件、汽车零部件、包装材料及制品,仓储(不含危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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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绿色再生资源回收网络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京02民初282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03-03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再生资源公司)与被告重庆绿色再生资源回收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色公司)、重庆昊华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国再生资源公司诉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绿色公司向中国再生资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3912111.11元;2.绿色公司向中国再生资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其中计算至2018年5月31日的借款利息为14149984.83元,2018年5月3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昊华公司对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绿色公司、昊华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绿色公司为开展生产经营需要,向中国再生资源公司申请借款。中国再生资源公司依绿色公司的申请向其提供了借款,本金总额合计为113912111.11元。后绿色公司仅向中国再生资源公司偿还了借款10000000元,剩余借款均未予偿还。绿色公司已于2018年5月31日书面确认其欠付中国再生资源公司借款本金103912111.11元、利息14149984.83元,故中国再生资源公司有权诉请绿色公司清偿欠付本息,并有权依据借款协议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要求绿色公司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向中国再生资源公司支付2018年5月31日之后的利息。昊华公司系绿色公司全资子公司,绿色公司向中国再生资源公司申请的部分借款系用于昊华公司开展经营,且绿色公司与昊华公司在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高度混同,该等人格混同严重损害了中国再生资源公司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及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昊华公司应当就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绿色公司、昊华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在重庆市辖区,应由重庆市区域内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标的额为123326976.24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本案应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再生资源公司针对绿色公司、昊华公司的异议辩称:1.中国再生资源公司与绿色公司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双方在本案中的争议为绿色公司是否归还借款及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及裁判观点,借款合同的履行地应认定为中国再生资源公司的住所地,即北京市西城区。2.本案诉讼标的为1.2亿余元,依据级别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北京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判决结果
驳回重庆绿色再生资源回收网络有限公司、重庆昊华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重庆绿色再生资源回收网络有限公司、重庆昊华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邢军 审判员韩耀斌 人民陪审员马萍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张翼 书记员朱迪
判决日期
202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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