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汉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旬阳水力发电厂与旬阳县金龙矿业有限公司及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案号:(2020)陕民辖终10号
判决日期:2020-03-02
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陕西汉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江公司)、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旬阳水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大唐旬阳发电厂)因与被上诉人旬阳县金龙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公司)及一审被告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9)陕71民初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汉江公司、大唐旬阳发电厂上诉称,本案不属于重大、复杂的一审环境资源案件,且一审原告金龙公司起诉的诉讼标的额4.2亿余元属于虚拟,目的在于规避级别管辖,一审法院管辖本案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本案应由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9)陕71民初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金龙公司辩称,本案是因汉江公司、大唐旬阳发电厂、大唐公司侵犯金龙公司的采矿权引起的环境资源案件,且诉讼标的额在4亿元以上,属于重大、复杂的环境资源案件,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汉江公司、大唐旬阳发电厂的上诉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王彩萍
审判员郭萍
审判员郭瑞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薛恺臻
判决日期
2020-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