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平川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亭煤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甘0824民初2431号
判决日期:2020-03-02
法院:华亭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暂无数据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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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白银市平川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亭煤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15884.51元、材料款232599.23元,合计1248483.74元。吊车租赁费1116600元、其他费用222888.16元、赔偿停工损失69149元、窝工损失1164801.20元。上述款项利息2657953.36元。上述款项应缴纳的税费674756.78元。以上总计7762632.14元。2013年3月4日被告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煤集团)委托中睿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就华煤集团梅苑小区点式楼土建施工项目发出招标邀请。2013年3月26日,原告白银市平川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平川二建)收到中标通知书,但未能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7日内签订合同。2013年3月28日,原告平川二建接到被告华亭煤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煤房产公司)口头通知进场施工,2013年4月27日至2014年5月28日,原告平川二建完成施工前准备工程、部分基坑开挖工作,合计工程款1015884.51元,材料款232599.23元。2014年8月29日,被告华煤房产公司书面通知原告平川二建停工、退场,工程停止。工程停工后至今,原告数次向被告索要工程款、材料款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白银市平川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本案中对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王爱君
审判员郑芳芳
审判员邓小邦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亚亚
书记员黎炳
判决日期
2020-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