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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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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桂义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9)黑1102行审8号         判决日期:2020-03-02         法院: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黑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黑市合)市监管罚字〔2018〕00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19年7月17日召开听证会,申请执行人黑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代理人刘东辉、巩德军参加听证会。被执行人罗桂义未到会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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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黑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内容为: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2.罚款人民币15万元。黑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合作区分局(因机构改革已被撤销,以下简称合作区分局)于2018年10月9日作出(黑市合)市监管罚字〔2018〕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罗桂义自2014年8月7日起在黑河市合作区××市场内××了一个摊床,并注册登记了铁西市场罗桂义沟帮子熏鸡摊床,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开始经营熟食,从黑河市爱辉区海顺食品厂进货,在铁西市场内销售。并在黑河市××村××了一间平房居住。2017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1月5日,罗桂义在未办理注册登记也未取得食品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租住的小××村平房内自己加工猪头肉和熏鸡熟食,拿到铁西市场其注册的摊床上销售。在制作过程中为了节约成本,罗桂义从爱辉区铁西海华食杂店的李坚手里购买了一袋共50kg重的执行标准为GB/T5462-2015的日晒盐加工熟食,后经合作区公安分局委托检测该盐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日晒盐,其标识的执行标准也不是食用盐的执行标准。当事人在无证期间共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罗桂义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二、罚款人民币15万元。 黑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行政处罚卷宗一册、《现场检查笔录》一份、EMS快递单一份、黑河日报刊登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复印件一份及黑市办文〔2019〕53号《黑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通知文件一份。 罗桂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查查明,2018年8月17日,黑河市公安局经济合作区分局将罗桂义一案移送至合作区分局。2018年9月13日,该局对罗桂义一案立案受理。罗桂义使用非食品原料的日晒盐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另外,罗桂义在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无证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因罗桂义同时存在两个违法行为应从重处罚,2018年9月29日,合作区分局作出(黑市合)市监管行罚告字〔2018〕0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罗桂义处罚内容及其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该《告知书》于当日向罗桂义本人送达。2018年10月9日,合作区分局作出(黑市合)市监管罚字〔2018〕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罗桂义给予:“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二、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向罗桂义本人送达;罗桂义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请求,亦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2019年3月28日,合作区分局工作人员在对罗桂义小××村的住处进行检查时,发现罗桂义已搬走,去向不明,其手机号为空号。2019年4月10日,合作区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并于当日在《黑河日报》进行公告。2019年6月18日,工作人员通过EMS快递向罗桂义户籍地址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该邮件因收件人不在指定地址未妥投。 另查明,2019年3月22日,《黑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黑市办文〔2019〕53号)决定设立黑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花园街分局、兴安街分局等6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不再保留合作区分局
判决结果
黑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合作区分局于2018年10月9日作出的(黑市合)市监管罚字〔2018〕001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载:“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二、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范海妮 审判员张志鹏 人民陪审员孙姗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牟鑫湖
判决日期
20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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