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钥药业有限公司、江西天一药业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赣01执异236号
判决日期:2020-02-29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金钥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钥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天一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金钥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追加江西广甸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甸公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金钥公司异议称,在申请执行天一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案号(2014)洪中执字第14号),天一公司申请注销,并在注销前进行了存续分立,广甸公司是天一公司的承继人,现申请依法追加广甸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金钥公司向本院提交了2013年12月24日,天一公司向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存续分立等手续的材料。
本院查明,金钥公司与原天一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4日作出(2009)洪民三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天一公司退回金钥公司预付款42.875万元,驳回金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后金钥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原天一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金钥公司已过强制执行期限,请求驳回该案的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后作出(2014)洪中执异字第25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原天一公司的异议请求。后原天一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该院于2018年4月28日作出(2018)赣执复16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列明复议申请人为广甸公司(原异议人天一公司已注销,广甸公司为天一公司分立后承继人),并直接裁定驳回复议申请人广甸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本院(2014)洪中执异字第25号执行裁定。
另查明,2013年7月19日,原天一公司召开董事会,决议原天一公司存续分立为江西天一药业有限公司、江西广甸汽车集团有限公司。2013年11月26日,江西省商务厅出具《关于同意江西天一药业有限公司存续分立的批复》(赣商外资管批【2013】306号)。2013年12月24日,天一公司向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存续分立等变更手续
判决结果
追加江西广甸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梁珂
审判员王财斌
审判员郭小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万诗雨
判决日期
2020-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