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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容市银鹏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全民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4万元
法定代表人:葛禹
联系方式:0511-87268944
注册时间:1993-06-26
公司地址:句容经济开发区华阳西路(银鹏公司办公楼)
简介:
市政工程施工;土木工程建筑;线路管道、水电安装,室内外装饰装璜服务;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装饰和装修工程、土石方工程、古典园林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金属结构制造;建筑劳务分包;建筑机具、钢模、钢管出租;建筑材料、金属材料、木材、水暖器材、五金、交电、化工原料及产品(危险品除外)批发、零售;塑料门窗、铝合金门窗生产、安装、销售;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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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与句容市银鹏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苏1183民初4394号         判决日期:2020-02-29         法院: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农林学院)与被告(反诉原告)句容市银鹏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银鹏公司)、被告(反诉被告)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师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林学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刁道立、温佳斌,被告银鹏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瀚,被告圣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剑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农林学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与圣通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要求判令两被告承担逾期竣工违约金344976.74元、工程清理和恢复费用63397.28元;3.要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涉案工程款的质量鉴定费62460元、造价鉴定费34455.26元;4.要求判令两被告承担律师费70000元及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原告与圣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将成教学院培训学员宿舍楼工程发包给圣通公司施工。合同签订后,圣通公司将工程转包给了银鹏公司负责施工,因被告原因,工程于2018年7月停工导致工程至今尚未交付,给原告造成损失。 被告(反诉原告)银鹏公司辩称,1.对解除合同没有异议;2.银鹏公司在施工中不存在违约,停工也并非银鹏公司的责任;3.因合同解除,农林学院应当将未付工程款支付给银鹏公司。 被告(反诉被告)圣通公司辩称,1.圣通公司从农林学院承接涉案工程后全部转包给了银鹏公司施工,同意农林学院将涉案工程的全部工程款直接支付给银鹏公司;2.对农林学院的诉请,同意银鹏公司的答辩意见。 反诉原告银鹏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要求判令反诉被告共同给付反诉原告工程款5299973.04元;2.要求判令反诉被告共同赔偿反诉原告停工期间的补偿费487710.52元;3.要求判令反诉被告共同支付反诉原告超出合同约定土方外运费260801.73元;4.要求判令反诉被告共同支付反诉原告材料款257800.38元;5.要求判令反诉被告共同承担诉讼费用。 反诉被告农林学院辩称,1.对剩余工程款5299973.04元无异议;2.对于反诉原告主张的停工补偿和剩余的材料款以及土方外运均不认可,至于剩余的材料可由反诉原告自行带走。 反诉被告圣通公司辩称,1.对银鹏公司对农林学院的反诉请求无异议;2.因反诉被告圣通公司已将工程转包给银鹏公司施工,故银鹏公司不应再向圣通公司主张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7年6月,农林学院将农林学院成教学院培训学院宿舍楼工程发包给圣通公司施工。计划开工日期为2017年6月28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6月12日,工期总日历天数350天。如工期延误,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农林学院支付赔偿费,赔偿费支付办法按合同工期延误一天赔偿中标价的万分之二,此赔偿费的支付不能解除圣通公司应完成工程的责任和合同规定其他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为中标价的2%。合同价为17248836.79元,付款方式约定为:工程开工后付至合同价款的10%,基础工程完成后付至合同价款的20%,工程量完成二分之一时付至合同价款的30%,主体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50%,工程全部结束且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70%,余款(扣除质量保修金5%)在工程审计结束后付清,质保金于保修期满付清。双方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17年10月30日,农林学院与圣通公司签订宿舍楼支护工程施工协议一份,约定农林学院将混凝土灌注桩施工和支护结构施工发包给圣通公司施工,采用固定总价包干计价为1193637.43元。工程开工后付至合同价款的10%,工程量完成二分之一时付至合同价款的50%,余款在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2017年10月30日,农林学院还与圣通公司签订宿舍楼抗拔桩工程施工协议一份,约定农林学院将抗拔桩施工发包给圣通公司施工,采用固定总价包干计价为174241.97元。工程开工后付至合同价款的10%,工程量完成二分之一时付至合同价款的50%,余款在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圣通公司又将涉案上述工程全部转包给银鹏公司承建。2017年11月8日,农林学院取得涉案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于2017年11月9日开工建设。圣通公司因涉及多起法律纠纷,公司所有银行账户均被法院查封,一直是项目部实际负责垫资施工。圣通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向农林学院送达工程联系单一份,告知圣通公司项目部现已停止施工,准备退场。农林学院收到联系单后在2018年8月2日、8月15日两次函告圣通公司,要求圣通公司尽快解决收款账户及税务问题并尽快恢复施工。圣通公司于2018年8月21日向农林学院出具付款委托书,要求农林学院付款给银鹏公司代收。后因双方未能就合同付款等问题达成协议,圣通公司、银鹏公司均未再继续施工,农林学院于2018年10月30日送达解除施工合同通知书给圣通公司。 另查明:2017年11月30日,农林学院支付工程款1724883.68元、2018年支付两笔工程款分别为596000元、174241.97元,2018年6月12日支付工程款1724000元,2018年9月10日,农林学院通过代圣通公司支付涉案工程中农民工工资1999975元,以上共计支付工程款6219100.65元。本案审理过程中,农林学院、圣通公司、银鹏公司三方共同委托江苏建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质量鉴定。江苏建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日出具鉴定报告一份,结论为:本次对农林学院培训学院宿舍楼地基基础及1-9轴六层楼面板含以下主体结构施工质量进行了现场检测和资料检查,部分所抽测的钢筋拉升性能不满足设计图纸和相关规范要求,其他所测项目和所查资料结果符合设计图纸和验收规范要求。农林学院、圣通公司、银鹏公司三方还共同委托江苏恒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2019年9月27日,江苏恒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一份,结论为:该工程委托送审价为15298415.93元,签约合同价为18616716.19元(含支护),无争议部分的鉴定结果为11519073.69元。不含以下五项,1.停工补偿费487710.52元,包含:钢管租赁费170356.81元、扣件租赁费45571.33元、塔吊闲置台班费147004.32元、照管人工107368.34元、基坑排水17409.72元;2.延期违约金344976.74元、工程清理和恢复费63397.28元,合计408374.02元。延期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2%计算,工程清理和恢复计算了钢筋拆除、清理垃圾和淤泥;3.现场未形成工程实体的合格钢筋、管材估算约为45.3836吨,约为257800.38元;4.现场不合格的钢筋及未形成工程实体的工程量约为15.3836吨,造价约为82810.41元;5.目前鉴定总价中土方仍按中标单价(运距3千米)计算,如土方按运距5千米计算增加费用2.99元每立方,按运距7千米计算增加费用4.91元每立方,按运距10千米计算增加费用8.14元每立方,按运距13千米计算增加费用10.72元每立方。其中土方外运工程量为24328.52立方。 另查明:农林学院与圣通公司还就农林学院成教学院培训学院宿舍楼工程签订另外一份合同用于备案。在该份合同中除付款方式与中标合同有区别以外,其余内容基本一致
判决结果
一、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与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2017年6月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2018年10月30日解除; 二、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句容市银鹏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场并将其已完成涉案工程部分的竣工验收资料交付给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 三、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句容市银鹏建筑安装工程公司5857749.69元; 四、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在5449375.67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三项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句容市银鹏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60元,减半收取13980元,鉴定费96915.26元,以上合计110895.26元由农林学院负担,反诉费13986元由银鹏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师柯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蒙丝琴
判决日期
2020-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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