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巢湖长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核国财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皖0111执6909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02-28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巢湖长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核国财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欠管理费计人民币2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19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案件受理费2297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及案件执行费未清偿。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国土、车辆、房产、工商等信息,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11民初53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牛春风
审判员杨青
审判员甘超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潇倩
判决日期
2020-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