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江门市蓬江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江门市蓬江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裁判文书详情
江门市蓬江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0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0
法定代表人:李然
联系方式:暂无数据
注册时间:0
公司地址:0
简介:
0
展开
谢超鸿与江门市蓬江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19)粤0704行初280号         判决日期:2020-02-28         法院: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谢超鸿诉被告江门市蓬江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蓬江区城管局”)城管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纠纷一案,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超鸿及其委托代理人许正学,被告蓬江区城管局的负责人卢鹏骞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国彬、马潮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蓬江区城管局于2019年5月19日作出蓬城管强决〔2019〕90030号《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决定5日后对位于江门市××下镇××佛坑村小组神头狗头(土名)地段的违法建设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拆除。 谢超鸿诉称:谢超鸿于2009年7月8日与江门市××下镇××佛坑村小组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342亩山地,先后有村委会、棠下镇政府、蓬江区农业局等单位的批复。2009年11月6日,蓬江区环保部门作出江环蓬(2009)572号《关于江门市××××坑村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同意谢超鸿开工建设项目。谢超鸿依法取得了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并于2010年1月15日办理了相关营业执照。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于2007年9月21日发布的《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兴办规模化禽畜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综上,为维护谢超鸿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撤销蓬江区城管局作出的蓬城管强决[2019]90030号《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2、本案诉讼费由蓬江区城管局承担。 谢超鸿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2、蓬城管强决[2019]90030号《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3、《土地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4、《申请书》;5、《建设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状况调查结果》;6、《关于江门市××××坑村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7、(2017)粤0704行初39号《行政判决书》;8、《释放证明书》两份。以上证据共同证明谢超鸿的主张属实。 蓬江区城管局辩称:1.蓬江区城管局作出的涉案强制执行决定主体适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2012]48号《关于成立江门市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城市综合管理局的公告》第二条(二)的规定,蓬江区城管局作出的涉案强制执行决定主体适格。2、蓬江区城管局作出的涉案强制执行决定的依据充分,程序合法。谢超鸿违反了《广东省城乡规定条例》的规定,未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便于2009年在江门市××××坑村进行建设建筑物。蓬江区城管局发现谢超鸿的违法行为后,于2019年3月2日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协助调查通知书》、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强制执行催告书》并对强制执行决定予以公告。据此,蓬江区城管局的涉案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谢超鸿的起诉理由不足,请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蓬江区城管局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蓬城管改[2019]90030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送达回证NO.1801141;3、蓬城管协调[2019]90030号《协助调查通知书》;4、送达回证NO.1901201;5、蓬城管强催[2019]90030号《强制执行催告书》;6、送达回证NO.1901203;7、蓬城管强决[2019]90030号《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8、送达回证NO.1901206;9、蓬城管强拆公告[2019]90030号《强制拆除公告》;10、法律法规节选;11、《江门市蓬江区自然资源局关于查处违反规划法规行为的函》;12、影像资料证据。以上证据共同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8日,谢超鸿与江门市××下镇××佛坑村小组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342亩山地,用于发展养殖业。蓬江区城管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谢超鸿在江门市××下镇××佛坑村建设养殖场的事实,于2019年3月2日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认为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其于2019年3月5日前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将依法予以查处。该通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注明“当事人不在现场”,送达方式是“留置送达”,留置地点是“棠下镇五洞村委会佛坑村小组”,并有见证人签名。蓬江区城管局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协助调查通知书》,通知谢超鸿携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棠下镇民乐路1号城管部门协助调查,该通知的送达方式除送达日期外,与《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送达方式一致。蓬江区城管局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强制执行催告书》,督促谢超鸿于催告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自行拆除位于江门市××下镇××佛坑村小组的建筑物,逾期未拆除的,蓬江区城管局将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执行催告书》的《送达回证》显示,蓬江区城管局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不在现场,留置地点是“五洞村委”。2019年5月19日,蓬江区城管局作出蓬城管强决[2019]90030号《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5日后对谢超鸿位于江门市××下镇××佛坑村小组的建设实施行政强制拆除。该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的《送达回证》显示,蓬江区城管局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不在现场,留置地点是“棠下镇五洞村委会佛坑村小组”。2019年5月19日,蓬江区城管局作出蓬城管强拆公告[2019]90030号《强制拆除公告》。谢超鸿不服蓬江区城管局作出的涉案《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遂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另查明,谢超鸿不承认已收到蓬江区城管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协助调查通知书》、《强制执行催告书》和《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等涉案法律文书
判决结果
撤销被告江门市蓬江区城市综合管理局于2019年5月19日作出的蓬城管强决〔2019〕90030号《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谢超鸿预交),由被告江门市蓬江区城市综合管理局负担。原告谢超鸿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江门市蓬江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肖庆文 人民陪审员陈国富 人民陪审员李彩虹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胡惠敏
判决日期
2020-02-28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