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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闻印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8064万元
法定代表人:贺更生
联系方式:010-85711036
注册时间:2001-12-28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9号12层B单元1515
简介:
印刷业、高科技产业、文化体育产业、实业项目的投资及管理;销售胶片、油墨、印刷版材、纸张、印刷设备及配件、建筑材料;维修印刷设备及配件;物业管理;信息咨询;货物进出口。(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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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冬与中闻集团济南印务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鲁0104民初5827号         判决日期:2020-02-28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田冬与被告中闻集团济南印务有限公司、中闻集团山东印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文国,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秀峰、刘金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原告与第一被告恢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撤销第二被告解除劳务合同关系通知书,并确认原告与被告第二被告的代管劳动关系终止。 事实和理由: 2010年9月16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在劳动合同期内,原告于2014年8月有条件地到第二被告处工作,因第一被告没有履行其承诺,原告未同意第一被告提出的由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为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5月17日,第一被告以原告旷工为由给原告下达了解除劳务合同关系通知书,因此,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中闻集团济南印务有限公司辩称,针对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示,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其请示已过诉讼时效,故请求驳回。根据人民日报社社长办公会会议纪要2012年第4版规定:“会议原则同意中闻集团山东印务公司和济南印务公司合并方案,会议认为,两家公司同处一地,合并是大势所趋,有利于资源整合,做大做强,实现集团化发展”。中闻印务集团有限公司制定了《关于创办“济南7213文化创意产业园”的批复》、《关于正式实施两厂业务整合与搬迁工作的批复》、《关于济南印务与山东印务设备转让的报告的批复》等一等系列工作安排。两家公司按此进行业务整合,制定并实施了《关于济南印务公司和山东印务公司业务整合职工工作岗位安排的规定》,其中确定“人员随业务走”的原则,根据该文件规定,人随业务整合至中闻山东。所涉及人员同中闻济南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与中闻山东承续签订劳动合同,若整合人员因个人原因不同意,应提出并依法与中闻济南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手续。因原告列入第一批转入人员,并未提出个人申请,其劳动关系已与中闻济南解除,并与中闻山东建立劳动关系。另外,原告于2014年起在中闻山东处上班,发放工资,缴纳社保并且接受管理。原告与中闻济南劳动关系已解除,且于2014年6月做了社保减员,超过五年之久,现提起诉讼也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中闻集团山东印务有限公司辩称,针对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被告已经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且原告没有撤销依据,故请求驳回该项诉讼请求。根据人民日报社社长办公会会议纪要2012年第4版规定:“会议原则同意中闻集团山东印务公司和济南印务公司合并方案,会议认为,两家公司同处一地,合并是大势所趋,有利于资源整合,做大做强,实现集团化发展”。两被告根据会议精神进行业务整合,并制定了《关于创办“济南7213文化创意产业园”的批复》、《关于正式实施两厂业务整合与搬迁工作的批复》、《关于济南印务与山东印务设备转让的报告的批复》等一系列工作安排。两家公司按照正当程序进行业务整合,制定并实施了《关于济南印务公司和山东印务公司业务整合职工工作岗位安排的规定》,其中确定“人员随业务走”的原则,根据该文件规定:“济南公司原从事印刷有关的职工将随业务一并由山东公司接收安排”。根据《关于第一批转入山东印务工作的职工名单的通知》,原告属于随业务进行整合的人员范围。2014年7月开始,原告转到第二被告处工作,接受第二被告管理。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原告与第二被告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在两厂业务整合后,针对人随业务走的相关人员,第二被告组织学习了单位规章制度。根据第二被告《奖惩条例》第三章处罚中第二条组织纪律规定:“连续旷工三天或全年累计五天以上者,属于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情形,企业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参加了学习,对此知悉。2019年5月,原告旷工达五日以上,经依法催告,仍未上班。第二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请求驳回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一、原告所签订劳动合同情况。 1997年1月2日,原告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七二一三工厂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期限自1997年1月1日至1999年1月1日止,原告的工作岗位是照排工作;1999年1月1日,原告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七二一三工厂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期限自1999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0日止,原告的工作岗位是照排工作;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份,约定自2010年9月16日起原告与第一被告的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的工作岗位是制版工作。 二、第一被告名称变更情况。 第一被告原名称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七二一三工厂,另外一个名称为济南文建印刷厂。2010年9月2日,济南文建印刷厂变更名称为中闻集团济南印务有限公司。 三、人民日报社、中闻印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的关系。 中闻印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系人民日报社成立的一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系中闻印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立的一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四、原告的工作经历。 1.原告于1993年到第一被告处工作。 2.1997年1月2日,原告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七二一三工厂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期限自1997年1月1日至1999年1月1日止,原告的工作岗位是照排工作;1999年1月1日,原告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七二一三工厂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期限自1999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0日止,原告的工作岗位是照排工作;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份,约定自2010年9月16日起原告与第一被告的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的工作岗位是制版工作。 3.2014年4月29日,第一被告制发了济印综字[2014]5号《关于济南印务公司和山东印务公司业务整合职工工作岗位安排的规定》文件,对第一被告直接从事印刷的车间和印刷业务相关联的部门整体搬迁整合到第二被告,人员成建制转移并分批安排,原告所在的制版车间在此范围之内;对于需整合人员与第一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第二被告承续签订劳动合同,工龄连续计算,工资待遇按第二被告标准发放工资与有关补助津贴;整合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不与第二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由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第一被告依法办理离职手续,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整合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不与第二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的,也不提出辞职申请,第一被告将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解除与其存在的劳动合同关系。两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与第一被告解除劳动合同,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劳动合同。 4.2014年7月至2019年5月,第二被告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并对原告进行考勤管理;2014年7月至2015年9月,原告在第二被告处上班;2015年9月至2019年3月,原告向第二被告请假未上班;2019年4-5月份,原告未到第二被告处上班。 五、2019年5月10日,第二被告制发了给原告的《通知书》。该通知书称:“田冬同志:你于2010年9月16日与中闻集团济南印务有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你系我公司在职员工。你自2015年9月15日起长期请假不到岗上班,截至2019年3月31日你的请假期限已经届满,按照规定应在请假期限到期后按时到单位上班,逾期不来上班的,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均按旷工处理。现我公司限你自收到本通知后5日内到公司上班,如逾期仍不到岗上班的,我公司将按照旷工处理,旷工达到我公司规章制度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我公司将依法解除与你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将由你自行承担!”。第二被告向原告送达了此通知书,原告收到此通知书。 六、2019年5月17日,第二被告制发了《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书》。该通知书称:“田冬女士:2010年9月16日你与中闻集团济南印务有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根据合同内容,你在单位制版车间工作,系中闻集团济南印务有限公司正式员工,2014年7月两厂合并之后,你未与中闻集团山东印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济南印务分房问题),但社保关系在中闻集团山东印务缴纳,你并在2014年8月至2015年8月在中闻集团山东印务有限公司制版车间上班一年,你自2015年9月15日起长期请假不到岗上班,经我单位在2019年5月10日催告或公告,在规定期限内你仍未前来上班,依据规定按旷工处理,截至目前已经旷工3年零8个月,你的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我单位《公司规章制度》中管理条例第三章、奖惩条例第三章第二条的规定,属于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和企业规章制度的情形。经我单位研究,作出如下决定:我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与你解除所有劳动关系。望你在接到本通知后5日内到我单位办理离职相关的社保档案等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由你自行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望你慎重思考后作出正确的决策”。 七、原告为此劳动争议纠纷,向济南市槐荫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9年9月2日,济南市槐荫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制发了济槐劳人仲案字[2019]第88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劳动合同,济印综字[2014]5号文件,通知书,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书,仲裁裁决书等为证
判决结果
一、撤销被告中闻集团山东印务有限公司制发的、针对原告田冬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书》; 二、驳回原告田冬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中闻集团山东印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昌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亓媛
判决日期
202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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