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田阳县第二建筑公司> 田阳县第二建筑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田阳县第二建筑公司
集体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2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磊
联系方式:0776-3318379
注册时间:1997-03-03
公司地址:田阳县田州镇解放西路4号鱼种场招待所综合楼
简介:
土木工程建筑(三级)、管道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田阳县第二建筑公司与黄忠碧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桂1021民初1547号         判决日期:2020-02-28         法院:田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田阳县第二建筑公司与被告黄忠碧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阳县第二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建强、黄晋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忠碧经本院传票及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733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城乡风貌改造《工程协议书》,由原告田阳县第二建筑公司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对被告的房屋外立面进行风貌改造施工。工程内容包括房屋外墙批灰、上腻子及外墙漆等,每平方米价格为50元,工程总造价为10733元。协议签订后,原告即组织施工人员进场施工,并于2014年12月6日验收结算,那坡镇人民政府财政补贴奖励10000元已支付给原告,而被告自筹的工程款733元至今没有给付原告,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但被告至今仍拒之不理。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田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其主张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营业执照、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田阳县城乡风貌改造建设项目验收组成员签到表,证明2014年12月2日由露美办(翁磊、农月娟)、那坡镇(黄虎)、财政局(陆卫)、发改局(黄宁红)、市政局(覃海峰)、田阳第二建筑公司(许信豪)、宝美村(韦日海)、建设办(刘忠军、李良)、建设科(黄忠远)验收组成员签到表签字的事实;3、田阳县城乡风貌改造项目验收记录表,证明原告根据田阳县城乡风貌改造建设项目对被告房屋进行装修完成后于2014年12月2日由露美办、那坡镇、财政局、发改局、市政局、田阳第二建筑公司、宝美村、建设办、建设科等工作人员组成田阳县城乡风貌改造建设项目验收组对原告承建被告房屋装修进行验收。验收结论为合格并由被告作为户主签字认可;4、田阳县城乡风貌项目验收记录表,被告黄忠碧尚欠原告装修工程款733元。5、催告函,证明原告2019年7月30日(7月31日)向被告催收拖欠工程款的事实;6、邮政快递,证明通过邮政快递向被告催收拖欠工程款的事实;7、《工程协议书》,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协议。 被告黄忠碧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作答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综合全案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案件法律事实如下:2014年田阳县那坡镇实施城乡风貌改造,在该项目实施工作之前,田阳县那坡镇人民政府到被告所在各村屯及周边乡镇做了大量的动员及宣传工作,明确该城乡风貌改造工程项目的实施是由政府补贴每户村民10000元,超出10000元部分的工程款由农户自己承担,该宣传内容包括那坡镇宝美村、那满镇新立村、百敢村及露美片区的村民都清楚。2014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城乡风貌改造《工程协议书》,该协议主要约定:“田阳县那坡镇宝美村朝马屯作为发包方(甲方),原告田阳县第二建筑公司作为承包方(乙方),被告作为发包农户(丙方)签订《工程协议书》。一、工程名称:田阳县2013-2014城乡风貌改造工程。二、工程地点:那坡镇宝美村朝马屯。三、工程内容:外墙批灰、上腻子、外墙漆。四、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五、合同单价:外墙每平方米人民币伍拾元整(¥50.00)。六、经三方现场丈量确认本户实际施工面积(详细计算式见附表1)。七、工程金额: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政府财政补贴按奖励标准进行奖励,其余超出部分金额由丙方承担,丙方应于签订本协议后十日内将所承担资金全额存入甲方指定的集体账户,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由甲方统一一次性付清工程款给乙方。八、乙方对施工负有安全监督管理的义务,确保施工安全。”原告、被告在《工程协议书》乙方、丙方签章处签字盖公章按手印,原告的施工方代表也在该协议书签名。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为被告的房屋进行了外立面外观改造装修工程的施工。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启动资金。工程竣工后,2014年12月2日田阳县那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该工程进行工程质量验收,验收组成员在《田阳县城乡风貌改造项目验收记录表》签字,确认验收结论为:合格。该《田阳县城乡风貌改造项目验收记录表》内容为:“项目名称:那坡镇城乡风貌改造项目工程,项目地址:那坡镇朝马村朝马屯;施工单位:田阳县第二建筑公司。结算单价:50元/㎡。面积:214.74㎡,总金额:10733元,其中:农户承担:733元,政府奖励1万元整。验收记录:214.74㎡。验收结论:合格。”2014年12月5日原告和被告再次对被告房子现场量方验收,同时确定工程量及工程款,原告及被告在《田阳县城乡风貌改造项目验收记录表》施工方签字、户主签字处进行签字确认。验收结算后,被告未能及时给付原告所确定由自己承担的工程款,原告再次制作《田阳县城乡风貌改造项目验收记录表》并拿进到每家每户,让被告对应由自已承担的工程款共计733元再次确认并亲自签名。但被告未按约履行。2019年7月30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催告函,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经多次调解未果,故原告起诉至法院,提出上述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被告黄忠碧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田阳县第二建筑公司给付工程款733元。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黄忠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陆丽芬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宜谦
判决日期
2020-02-28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