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玉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白建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云0402执2154号
判决日期:2020-02-28
法院: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云南玉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建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的(2019)云0402民初16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确认:由白健康自愿于2019年7月31日前,缴纳2016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4023元,如到期未缴纳,从2016年10月1日起每天按应缴纳费用的千分之三计收滞纳金;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白建康在支付上述费用时一并支付。
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白建康缴纳自2016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4023元,及从2016年10月1日起每天按应缴纳费用的四分之三计收滞纳金;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应交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未预交),以上合计4098元及滞纳金。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白建康下落不明,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依法查封其名下车牌云F×××××起亚牌小型汽车一辆,未实际扣押;经查,其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可供执行的存款,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屋及土地登记信息,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白建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2019)云0402执215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仇国贵审判员曹华
审判员杨洁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执行员周兴华
书记员方云龙
判决日期
2020-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