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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渝民宿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黄清槐
联系方式:023-67605781
注册时间:2015-12-30
公司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学田湾正街1号5楼、7楼
简介:
一般项目:巴渝民宿项目的策划、设计、营销、开发建设及经营管理,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土地整治服务,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物业管理,国内贸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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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巴渝民宿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渝0103民初16222号         判决日期:2020-02-27         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渝开发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巴渝民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渝民俗集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渝开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刚,被告巴渝民俗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来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渝开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购房款人民币2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03年3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主要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位于渝中区枣子岚垭正街7#、8#、9#、10#、11#、52#、枣子岚垭一巷51#、52#、54#及中山二路26号共计32套房屋,房款总价为2118969元,被告于2003年3月25日前支付1918969元,剩余200000元待产权证办理后付清。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918969元,但被告至今尚未向原告支付剩余购房款20000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巴渝民俗集团辩称:原被告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在合同第六条约定要等32套房屋产权证办理后支付,现仍有部分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支付剩余房款的条件不成就,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3年3月20日,渝开发公司(出卖人)与重庆市重点工程建设拆迁办公室(买受人,以下简称市重点工程办公室)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渝开发公司将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枣子岚垭正街7号、渝中区枣子岚垭正街8号、渝中区枣子岚垭正街9号、渝中区枣子岚垭正街10号、渝中区枣子岚垭正街11号、渝中区枣子岚垭正街51号、枣子岚垭一巷51号、枣子岚垭一巷52号、枣子岚垭一巷54号、渝中区中山二路26号共计32套房屋出售给市重点工程办公室。房款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共计1988454元,另收四通费合计130515元,合同总额共计2118969元。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买受人于2003年3月25日首付房款、五通费合计1918969元,余款200000元待产权证办理后付清。出卖人应当在2003年3月25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经综合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另查明,2018年12月28日中共重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作出渝委编办【2018】218号《关于撤销重庆市重点工程建设拆迁办公室等3个经营类事业单位建制的复函》:同意撤销重庆市重点工程建设拆迁办公室、重庆市小康住宅工程处、重庆市民用建筑勘察设计院事业单位建制。2018年12月29日,重庆市财政局作出渝财资产函【2018】330号《关于同意重庆市重点工程建设拆迁办公室撤销后资产处置事宜的复函》同意重庆市重点工程建设拆迁办公室撤销后,依据其2018年12月11日资产负债表,将其持有的重庆康恒置业有限公司对外投资股权、重庆庆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外投资股权无偿划转重庆市重点工程开发公司;扣除上述已划转股权投资1194万元,剩余资产总额12992.73万元、负债总额8482.57万元、净资产4510.16万元,其净资产4510.16万元以国有资本金的形式全部划入重庆巴渝民宿集团有限公司。 庭审中双方陈述,合同签订后,市重点工程办公室向渝开发公司支付了合同约定的1918969元房款;合同约定的余款200000元未支付。双方均陈述,案涉合同系现房销售,签订合同后就将案涉房屋交付给市重点工程办公室,市重点工程办公室将上述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另查明,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二路26号、重庆市枣子岚垭一巷54号房屋现产权人为渝开发公司。渝中区枣子岚垭一巷52号、渝中区枣子岚垭正街9号、渝中区枣子岚垭正街11号登记权利人为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解放碑房管所。重庆市渝中区枣子岚垭正街7号、渝中区枣子岚垭正街8号、枣子岚垭一巷51号、渝中区枣子岚垭正街11号、渝中区枣子岚垭正街51号、渝中区枣子岚垭正街10号登记权利人为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房屋管理中心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郭文琼 人民陪审员杜国议 人民陪审员王琴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陈婷宇
判决日期
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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