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重庆市巴渝民宿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巴渝民宿集团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重庆市巴渝民宿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黄清槐
联系方式:023-67605781
注册时间:2015-12-30
公司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学田湾正街1号5楼、7楼
简介:
一般项目:巴渝民宿项目的策划、设计、营销、开发建设及经营管理,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土地整治服务,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物业管理,国内贸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巴渝民宿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渝0103民初16226号         判决日期:2020-02-27         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开发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巴渝民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渝民宿集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渝开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刚,被告巴渝民宿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来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渝开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购房款人民币153429元;2、判令被告自2003年12月31日起,以上述购房款本金153429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资产占用损失至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03年7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名下座落于渝中区枣子岚垭正街8/10号两套房屋,购房款及五通费合计为人民币153429元于2003年一次性付清,合同中无办证、交房日期的具体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为被告办理上述两套房屋的房屋产权证并交付了房屋,其中1-3号房屋申请办证时间为2018年4月20日,但被告至今未支付上述合同价款153429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巴渝民宿集团辩称:原被告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案涉房屋已经办理了权属转移登记,按照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的相关规定,原告应该出具发票才能办理,故被告应该已经付清房款;双方合同第六条约定购房款应在2003年支付,应从2003年12月31日起算诉讼时效,故本案已经过了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原告在2018年向被告发出催款函时也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3年7月22日,渝开发公司(出卖人)与重庆市重点工程建设拆迁办公室(买受人,以下简称市重点工程办公室)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渝开发公司将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枣子岚垭正街8号、渝中区枣子岚垭正街10号房屋出售给市重点工程办公室。房款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共计145299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买受人于2003年一次性全额付清房款及四通费8130元,合计153429元。 2018年3月22日渝开发公司委托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向市重点工程办公室发出《关于督促履行付款义务的律师函》要求市重点工程办公室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余款353429元的义务。 另查明,2018年12月28日中共重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作出渝委编办【2018】218号《关于撤销重庆市重点工程建设拆迁办公室等3个经营类事业单位建制的复函》:同意撤销重庆市重点工程建设拆迁办公室、重庆市小康住宅工程处、重庆市民用建筑勘察设计院事业单位建制。2018年12月29日,重庆市财政局作出渝财资产函【2018】330号《关于同意重庆市重点工程建设拆迁办公室撤销后资产处置事宜的复函》同意重庆市重点工程建设拆迁办公室撤销后,依据其2018年12月11日资产负债表,将其持有的重庆康恒置业有限公司对外投资股权、重庆庆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外投资股权无偿划转重庆市重点工程开发公司;扣除上述已划转股权投资1194万元,剩余资产总额12992.73万元、负债总额8482.57万元、净资产4510.16万元,其净资产4510.16万元以国有资本金的形式全部划入重庆巴渝民宿集团有限公司。 庭审中双方陈述,案涉合同系现房销售,签订合同后就将案涉房屋交付给市重点工程办公室,市重点工程办公室将上述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另查明,重庆市渝中区枣子岚垭正街8号、渝中区枣子岚垭正街10号房屋登记权利人为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房屋管理中心。 2014年8月8日渝中区社会房屋“两证”遗留问题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自愿资源局提交《渝中区解决群众房屋办证遗留问题核实确认书》载明将渝中区枣子岚垭正街10号2单元1-3#登记到受让方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解放碑房屋管理所,土地房屋出让方为渝开发公司,权属取得方式为拆迁安置。2018年4月20日上述房屋登记权利人由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解放碑房屋管理所变更为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房屋管理中心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684元,由原告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合议庭
审判长郭文琼 人民陪审员杜国议 人民陪审员王琴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婷宇
判决日期
2020-02-27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