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姜堰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姜堰分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姜堰分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0
法定代表人:王秋平
联系方式:0523-8218877
注册时间:1999-03-23
公司地址:姜堰镇人民路99号
简介:
基础电信业务(按照《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上范围经营)、增值电信业务(按照《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上范围经营)。从事移动通信、IP电话和互联网等网络的设计、投资和建设;移动通信、IP电话和互联网等设施的安装、工程施工和维修;经营与移动通信、IP电话和互联网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漫游结算清算、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设备销售等;设计、制作、代理各类广告,利用自有网络发布各类广告;出售、出租移动电话终端设备、IP电话设备、互联网设备及其零配件,并提供售后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3102陈华东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姜堰分公司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苏12民终3102号         判决日期:2020-02-27         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陈华东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泰州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姜堰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姜堰公司)、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姜堰分公司(以下简称有线网络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9)苏1204民初42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陈华东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定一审法院实体审理。2、将庭审时追加泰州市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第四被告承担相应的责任及中国电信有限公司姜堰分公司到庭。3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19年6月10日案件法院受理,后审理中明确诉讼请求:(1)电信泰州公司负责电信网络义务达到用使用标准。并退一赔三赔上诉人1640元。(2)移动姜堰公司负责移动开通移机义务达到使用标准。(3)有线网络公司负责网络电视开通移机义务达到使用标准。(4)追加泰州市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被告,法院未通知被告到法庭。 电信泰州公司答辩称:在一审期间,我们曾经和上诉人讲明,上诉人要求安装通信网络线路应当明确是告哪一位,一审法官也反复要求诉讼请求明确,但是他一直认为是三家。上诉人的主体身份也有问题,一审裁定明确,他的原来的安装的人和我们电信公司发生关系的是吉文凤,与上诉人是什么关系不得而知。也就是说电信公司和上诉人没有合同关系,也就不存在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之说。电信公司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先后多次到现场勘查和开发商以及物业进行沟通,但是由于开发商没有实际通信的管道,在施工过程中有缺陷,再加上我们和物业进行了联系,认为是否能通过明线安装使客户能够使用方便,但是物业公司很明确不同意我们进行明线安装,在此情况下我们又反复和上诉人讲明可以向开发商进行投诉,要求为上诉人安装通信设施的配套设施,能够有通道。但是上诉人始终不予理睬,不予接受。一审法院对他作出了驳回起诉的裁定,上诉人又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仍然坚持上诉,今天庭审中又没有拿出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能够证明被上诉人有法定责任或者合同责任拒绝履行的事实和证据,所以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 移动姜堰公司答辩称:上诉人对于移动公司的诉求没有事实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这样的上诉应当驳回,一审裁定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有线网络公司答辩称:上诉人对于有线网络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裁定。 陈华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电信泰州公司、移动姜堰公司、有线网络公司立即处理弱电箱线路三网通等问题,同时赔偿其1640元损失;2、电信泰州公司、移动姜堰公司、有线网络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多次释明,陈华东陈述其诉讼请求为:要求电信泰州公司负责电信网络的开通,并按退一赔三的规定赔偿其1640元;要求移动姜堰公司负责中国移动网络的开户;要求有线网络公司负责网络电视的开通及移机。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2018年5月29日,吉文凤至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姜堰分公司订购家庭有线宽带100M不限时单产品,缴纳了电信服务费410元,电信泰州公司开具了江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份,载明:购买方名称:吉文凤。后业务受理单下方备注:2018年10月系统升级被统一撤单,待需要安装时凭此单至迎宾路营业厅办理,2018.12.17,并加盖中国电信江苏姜堰中心营业的业务章。 2018年9月30日,陈华东至有线网络公司办理移机业务。后该业务暂停。 一审法院认为,从陈华东提交的电信业务受理单来看,业务购买方为吉文凤,并非本案原告陈华东,该业务系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姜堰区分公司办理,而陈华东不同意将其起诉的被告电信泰州公司予以变更。且庭审中经释明,陈华东陈述的诉讼请求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陈华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退还给陈华东。 二审另查明,关于案涉房屋的网线问题,陈华东以泰州市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佳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姜堰分公司为被告,已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19年6月28日立案受理,该案目前正在审理中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周卫平 审判员潘贻杰 审判员顾春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雅婷
判决日期
2020-02-27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