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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邛崃分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冯平
联系方式:028-88770710
注册时间:2010-06-25
公司地址:成都市邛崃市临邛镇天庆街69号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受公司委托从事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装饰设计施工;电力设备的维护、检修和调试;电力设备维修及技术咨询;销售电气机械及器材、建筑材料;电力供应。(以上经营项目如需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待取得许可证后,按许可证核定项目和时限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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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邛崃分公司与成都龙祥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川0183民初2215号         判决日期:2020-02-27         法院:邛崃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邛崃分公司(简称“宏业邛崃分公司”)与被告成都龙祥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简称“龙祥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宏业邛崃分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王小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祥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宏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龙祥公司支付宏业邛崃分公司工程质保金人民币5050元。事实与理由:2013年1月,宏业邛崃分公司与龙祥公司签订了《龙祥公司(桑园军旅小镇)临时用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龙祥公司将桑园军旅小镇临时用电工程发包给宏业邛崃分公司施工,合同金额101000元,预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一年。合同签订后,宏业邛崃分公司按约完成施工任务,该项目已验收合格,带电投运合格日期为2013年12月底。龙祥公司支付了工程款95950元,剩余5050元质保金至今未付。 龙祥公司未作答辩。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13年1月,宏业邛崃分公司与龙祥公司签订了《龙祥公司(桑园军旅小镇)临时用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龙祥公司将桑园军旅小镇临时用电工程发包给宏业邛崃分公司施工,该工程采用含税包干总价101000元,合同签订后七日内龙祥公司向宏业邛崃分公司支付工程总价的50%计50500元,供电局通电成功,变压器通电正常运行十日内支付余款至合同总价的95%,计45450元。留质保金5%计5050元,质保期一年,工程无质量问题即无息支付,从带电投运合格之日起1年内属于宏业邛崃分公司安装质量保修期。合同签订后,宏业邛崃分公司进行了施工。宏业邛崃分公司、龙祥公司分别在《工程竣工报告》、《工程验收交接证书》、《主设备交接清单》上盖章。龙祥公司于2013年7月15日向宏业邛崃分公司转账支付了95950元。宏业邛崃分公司开具了101000元建筑业统一发票。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及资质证书、《龙祥公司(桑园军旅小镇)临时用电工程施工合同》、中国建设银行电子汇划收款回单、建筑业统一发票、《开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工程验收交接证书》、《主设备交接清单》经庭审质证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被告成都龙祥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邛崃分公司工程质保金50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和后续因送达本裁判文书发生的公告费用均由被告成都龙祥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胡磊 人民陪审员卿文平 人民陪审员何艳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杨润莉
判决日期
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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