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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879944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长山
联系方式:010-83453888
注册时间:2010-03-31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院7号楼10-14层
简介:
投资与资产管理;技术中介服务;科技企业孵化;基础设施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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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旺福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贾中达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京0101民初13181号         判决日期:2020-02-27         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京旺福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旺福通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方海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海利公司)、中国科学院光电研究院(以下简称中科院光电研究院)、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集团公司)、贾中达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法官徐岩担任审判长,会同法官王海超、贾愚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京旺福通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娟,被告中科院光电研究院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敬武,许文治,中关村集团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波、吕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方海利公司、贾中达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京旺福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东方海利公司、中科院光电研究院、中关村集团公司、贾中达共同对北京中视中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视中科光电公司)因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商)初字第29239号民事判决书所负担的货款12740元、案件受理费11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方式:以1274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向京旺福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判令由东方海利公司、中科院光电研究院、中关村集团公司、贾中达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如下:中视中科光电公司成立于2006年8月23日。东方海利公司、中科院光电研究院、中关村集团公司、贾中达为该公司的股东。2016年8月26日,中视中科光电公司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中视中科光电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清算。 2015年4月1日,京旺福通公司与中视中科光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审理并作出(2014)海民(商)初字第292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视中科光电公司给付京旺福通公司货款12740元、案件受理费118元。判决生效后,中视中科光电公司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义务,京旺福通公司依法向海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中视中科光电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海淀法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2015)海执字第12917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京旺福通公司认为,东方海利公司、中科院光电研究院、中关村集团公司、贾中达作为中视中科光电公司的股东,在中视中科光电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但东方海利公司等被告,怠于履行义务,导致中视中科光电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现京旺福通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中科院光电研究院答辩称:不同意京旺福通公司的诉讼请求。中科院光电研究院是中视中科光电公司的股东,但在得知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后,于2015年向海淀法院对公司提起解散之诉,于2017年海淀法院判决后中科院光电研究院积极组织公司股东召开股东大会,拟对公司进行清算,但由于大股东东方海利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贾中达一直无法联系,公司账册全部在贾中达手中,公司最终没有进行清算,公司解散后中科院光电研究院亦没有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鉴于债权人一直未对公司提起强制清算,中科院光电研究院已经考虑在庭后对中视中科光电公司提起强制清算。综上,中科院光电研究院不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故不同意原告京旺福通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关村集团公司答辩称,不同意京旺福通公司的诉讼请求。京旺福通公司的诉讼请求中关于原审案件受理费的主张因其可以向法院申请退回,因此不属于京旺福通公司的损失。中关村集团公司属于小股东,公司的投资属于受政府委托向中视中科光电公司进行的专项资金支持,不参与中视中科光电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不掌握公司账册,因中关村集团公司仅持有6.98%的股权,既没有管理权也没有控制权,故中视中科光电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并非中关村集团公司怠于履行,是由于公司大股东东方海利公司及贾中达一直无法联系,公司账册及资料均在贾中达手中。中关村集团公司已积极履行清算义务,在海淀法院判决中视中科光电公司解散后,中科院光电研究院向其余三股东发送召集股东会的通知函,中关村集团公司已积极参与,但由于贾中达及东方海利公司未参会也无法通知到,因此中视中科光电公司股东会未能成功召开。中关村集团公司不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故不同意京旺福通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东方海利公司、贾中达未出庭应诉,亦未做出答辩。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京旺福通公司提交证据:1、(2014)海民(商)初字第29239号民事判决书;2、(2014)海民(商)初字第29237-29240号生效证明;3、(2015)海执字第12917号执行裁定书;4、行政处罚决定书;5、中视中科光电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以上证据用以证明中视中科光电公司已被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该公司股东未进行清算的事实。中科院光电研究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中关村集团公司对证据4、5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1、2、3的真实性无法核实,以法院核实为准。本院当庭对上述证据原件与复印件进行核对无误,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中科院光电研究院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答辩意见。 中关村集团公司提交以下证据证明其答辩事实:1、工作意见;2、委托管理协议书;3、说明;4、增资协议;5、股权投资暂行办法;6、股权投资管理暂行办理;7、中视中科光电公司章程;8、强制执行裁定书;9、起诉状;10、投资项目验收审计报告;11、解散判决书;12、13、公证书;14、中科院光电研究院说明;15、控告书;16、情况说明。京旺福通公司对上述证据1-6,8、9、11、12、13的真实性无法核实,以法院核实情况为准;对证据7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10、14、15、16的真实性不认可,对证明目的均不认可。中科院光电研究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本院对证据原件与复印件进行核对后,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通过对证据内容进行认证,本院认为证据1、2、3、5、6体现内容与本案诉争事实缺乏关联性,故对上述证据的关联性不予确认,对其余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东方海利公司、贾中达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 根据上述本院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审理查明,中视中科光电公司成立于2006年8月23日,东方海利公司持股69.77%,中科院光电研究院持股18.6%,中关村集团公司持股6.98%,贾中达持股4.65%,贾中达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8月26日,中视中科光电公司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以“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在住所无法联系到当事人”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中视中科光电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截至本院开庭前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清算。 2014年京旺福通公司以中视中科光电公司为被告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经海淀法院审理并作出(2014)海民(商)初字第292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视中科光电公司给付京旺福通公司货款12740元、案件受理费118元。判决生效后,中视中科光电公司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义务,京旺福通公司依法向海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中视中科光电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海淀法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2015)海执字第12917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2015年中科院光电研究院以中视中科光电公司为被告,贾中达、东方海利公司、中关村集团公司为第三人提起公司解散纠纷诉讼。中科院光电研究院及中关村集团公司依法参加诉讼,中视中科光电公司、贾中达、东方海利公司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海淀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自2014年1月起中视中科光电公司经营状况出现恶化,并涉及多起诉讼,有多起案件进行了执行程序,因无法清偿债务,其公司经营场所及内部办公用品被法院依法查封。2015年7月27日经北京法院网公告对中视中科光电公司的办公用品进行了拍卖。中科院光电研究院于2015年7月30日向其他股东发出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函件,但股东贾中达及东方海利公司均无人接收函件,因二者持股比例超过三分之二,故无法形成决议。”依据上述事实,海淀法院认为中科院光电研究院持有中视中科光电公司的股东表决权超过10%,中视中科光电公司对外负债金额巨大,在被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后已无法正常维持公司运营;贾中达及东方海利公司作为持股比例超过三分之二的股东,在无法联系的情况下,也不可能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在此情况下,中视中科光电公司继续存续将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故依法判决“解散被告北京中视中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判决生效后,中科院光电研究院向贾中达及东方海利公司分别以公证的形式送达《关于召开中视中科光电公司股东会的函》,拟定于2018年2月5日召开股东会研究对中视中科光电公司进行清算并成立清算组。因二股东无法联系,股东会最终未召开,中视中科光电公司尚未进行清算
判决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东方海利科技有限公司、贾中达对北京中视中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给付北京京旺福通科技有限公司债权12740元、案件受理费11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1274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5年7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北京京旺福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元及公告费560元,由北京东方海利科技有限公司、贾中达负担(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徐岩 审判员王海超 审判员贾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丹青 书记员邓璐
判决日期
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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