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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县水利工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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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620万元
法定代表人:于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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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舜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涡阳县水利工程处等与杜长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苏13民终4683号         判决日期:2020-02-26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江苏舜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涡阳县水利工程处、泗洪县水利局因与被上诉人杜长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18)苏1324民初5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9年7月26日,上诉人江苏舜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涡阳县水利工程处、泗洪县水利局与被上诉人杜长刚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提交了四方和解协议书。当日,上诉人江苏舜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涡阳县水利工程处、泗洪县水利局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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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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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准许上诉人江苏舜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涡阳县水利工程处、泗洪县水利局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311元,减半收取8155.5元,由上诉人涡阳县水利工程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徐兵 审判员孙权 审判员朱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孙引 书记员许小璇
判决日期
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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