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枫洋一村民委员会、潮州市枫溪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粤5103民初421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02-26
法院: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枫洋一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与被申请人潮州市枫溪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2019)粤5103民初42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申请人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枫洋一村民委员会不服,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村委会复议称,请求:解冻申请人村委会的银行账户。事实和理由:1.村委会不是涉案工程发包主体。该工程的实际发包主体是苏泽群、苏文海。村委会在第一份《工程承包合同》上盖章不代表村集体的意志,村二委干部会没有通过同意加盖村公章,也没有经村民代表会通过。该合同实际履行主体是苏泽群、苏文海二人,村委会没有参与到“枫馨园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中。该小区售房款是苏泽群、苏文海收取,村委会没有收到任何售房款。2017年7月29日和2018年4月20日,建筑公司与苏泽群、苏文海签订的二份补充协议没有加盖村委会公章,足见真正履行建筑工程发包主体是苏泽群、苏文海,建筑公司对此事实明知并且确认。2.村委会没有欠建筑公司工程款,建筑公司与苏泽群、苏文海之间的债务与村委会无关,结算书也没有村委会确认,村委会不应负还款责任。3.被冻结账户资金与本案涉及债务没有任何关系,账户上的资金系上级下拨的财政资金,冻结该账户将使村委会无法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和支付各项开支费用,各项工作无法正常开展。本案纠纷在于苏泽群、苏文海开发的“枫馨园住宅小区”欠款,但该小区仍由大量的房产未出售,有资产可供履行,请准予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判决结果
驳回复议申请人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枫洋一村民委员会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黄冬雄
人民陪审员成继松
人民陪审员辜国雄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孙银霞
判决日期
2020-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