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丰富基建材制品有限公司、易伟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粤1521执1785号
判决日期:2020-02-26
法院:海丰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海丰富基建材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易伟华、桃江县昌源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521民初14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桃江县昌源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海丰富基建材制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00797.5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桃江县昌源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以400797.5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三支付申请人海丰富基建材制品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累计计算的金额以所欠货款总额的30%即120239元为限);负担案件受理费3655元,执行费7647元。被执行人易伟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义务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易伟华、桃江县昌源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内容及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且均没有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易伟华、桃江县昌源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易伟华、桃江县昌源劳动服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作出如下查控措施:本院依法到海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及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土地、证券、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所在村居委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均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以上事实,由相关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证实。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判决结果
本院(2019)粤1521执17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高杰群
审判员陈继楚
审判员郭利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易胜香
判决日期
2020-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