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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应敏杰
联系方式:010-59568676
注册时间:2015-11-17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818室
简介:
经营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零售食品(使用面积小于等于60平米的,须由属地街道办事处,确认符合辖区百姓需求);出版物零售;粮食收购;国内旅游业务;农林牧业技术开发、推广及咨询服务;农林牧业规划设计、咨询与服务;土壤改良修复方面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农林牧业项目投资;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农业生产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化肥、农药、农机、农膜、饲料等)(不从事实体店铺经营)、汽车;以下项目仅限外埠分支机构经营:农林业种植服务与种植示范;农林牧业产品的仓储、加工、物流;农业生产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化肥、种子、农药、农机、农膜、饲料等)的生产;农林牧业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农业机械维修;销售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观赏植物。(“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销售食品、国内旅游业务、出版物零售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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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与黑龙江中汇恒实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京0102民初10457号         判决日期:2020-02-25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农业公司)与被告黑龙江中汇恒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恒公司)、被告依兰县泉林翔秸秆回收加工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秸秆回收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化农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中汇恒公司、秸秆回收合作社连带给付中化农业公司货款613900元;2.中汇恒公司、秸秆回收合作社连带给付中化农业公司违约金(以6139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3.中汇恒公司、秸秆回收合作社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中化农业公司与依兰县泉林翔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农业公司)签订ZHNY-FW-2016021、ZHNY-FW-2016090合作协议,约定中化农业公司为现代农业公司提供配套农业生产资料。中化农业公司已经履行完毕ZHNY-FW-2016021、ZHNY-FW-2016090合作协议约定的义务。2016年3月、4月、5月、6月现代农业公司委托孙丽娜、吴俊篙、王义国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向中化农业公司共计支付ZHNY-FW-2016021、ZHNY-FW-2016090合作协议项下款项1407386元,中化农业公司已收到上述款项。现代农业公司尚余613900元货款未给付中化农业公司。且现代农业公司未按照ZHNY-FW-2016021、ZHNY-FW-2016090合作协议约定的付款日期付款,应就迟延履行部分承担违约责任。2017年6月7日现代农业公司由依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销,股东为中汇恒公司、秸秆回收合作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司系统未显示现代农业公司清算信息,中化农业公司认为中汇恒公司、秸秆回收合作社未履行清算义务,即使进行清算作为债权人中化农业公司也未接到任何书面通知,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零八条、一百零九条、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一百八十四条、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二十条的规定就此对现代农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赵莹 审判员程洁玲 人民陪审员甘源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赵泓翔
判决日期
202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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