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与黑龙江中汇恒实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京0102民初10457号
判决日期:2020-02-25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农业公司)与被告黑龙江中汇恒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恒公司)、被告依兰县泉林翔秸秆回收加工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秸秆回收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化农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中汇恒公司、秸秆回收合作社连带给付中化农业公司货款613900元;2.中汇恒公司、秸秆回收合作社连带给付中化农业公司违约金(以6139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3.中汇恒公司、秸秆回收合作社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中化农业公司与依兰县泉林翔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农业公司)签订ZHNY-FW-2016021、ZHNY-FW-2016090合作协议,约定中化农业公司为现代农业公司提供配套农业生产资料。中化农业公司已经履行完毕ZHNY-FW-2016021、ZHNY-FW-2016090合作协议约定的义务。2016年3月、4月、5月、6月现代农业公司委托孙丽娜、吴俊篙、王义国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向中化农业公司共计支付ZHNY-FW-2016021、ZHNY-FW-2016090合作协议项下款项1407386元,中化农业公司已收到上述款项。现代农业公司尚余613900元货款未给付中化农业公司。且现代农业公司未按照ZHNY-FW-2016021、ZHNY-FW-2016090合作协议约定的付款日期付款,应就迟延履行部分承担违约责任。2017年6月7日现代农业公司由依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销,股东为中汇恒公司、秸秆回收合作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司系统未显示现代农业公司清算信息,中化农业公司认为中汇恒公司、秸秆回收合作社未履行清算义务,即使进行清算作为债权人中化农业公司也未接到任何书面通知,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零八条、一百零九条、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一百八十四条、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二十条的规定就此对现代农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赵莹
审判员程洁玲
人民陪审员甘源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赵泓翔
判决日期
2020-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