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四川中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古蔺分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0)川0525行审3号
判决日期:2020-02-25
法院:古蔺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古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对古综执罚(2019)第9号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古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发现并核实,被申请执行人四川中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古蔺分公司在古蔺县石宝镇双丰村3组建设古蔺县石宝镇长坪幼儿园项目管理过程中,项目经理雷世兴两次均未在岗履职。立案调查后,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1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申请执行人未申请听证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2019年5月10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古综执罚(2019)第9号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为:罚款22499元,于2019年5月17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法定时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于2019年7月8日送达罚款催告通知书,被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
判决结果
准予执行古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古综执罚(2019)第9号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聂富军
人民陪审员张光佑
人民陪审员杨昌祥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吕琪婷
判决日期
2020-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