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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建集团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1964万元
法定代表人:郭玮
联系方式:0851-83815173
注册时间:1989-12-02
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红枫湖镇后午
简介: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能发电等再生能源行业的投资、建设、运营;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具体内容以资质证书为准)、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设备和材料租赁;钢结构加工;高耸构筑物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货物劳务贸易;职业技能鉴定及培训;商品混凝土销售;公路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矿山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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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遵义市正业电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电建集团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黔0322民初6134号         判决日期:2020-02-25         法院: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省遵义市正业电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业电气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建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业电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恒顺,被告中国电建集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正业电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8753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4月10日起至该工程款清偿完毕止)截止2019年10月24日以上共计:1113192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13年与被告签订《桐梓羊蹬110KV变电站新建工程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中约定:“……1、甲方为实施桐梓羊蹬110KV变电站工程,已接受乙方对该项目施工的投标。本合同暂定总价为367万元。2、本合同业主方为桐梓供电局,乙方分包范围为以桐梓羊蹬110KV变电站工程施工图纸为准的全部工作项目。3、乙方承包的工作内容以甲方招标文件及施工图约定的工作为准,必须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全部本体施工、甲方书面委托与工程相关且在施工图范围外的其他施工任务、经业主、设计和监理共同鉴证的设计变更,按相关规定据实结算等。4、乙方有义务完成甲方另外委托的新增项目,此项费用直接进入结算;经甲方、设计、监理、业主四方认可并最终经网公司结算批复的设计变更和其它经业主、甲方同意调整的项目,不包括在合同价款以内,此项费用直接进入结算。5、工程竣工验收且业主方结算完成后,乙方应在30日内完成工程结算。结算完成后,工程款支付到结算总价的95%(留扣5%质保金)。6、质保金按结算总价的5%扣留,质保期一年。7、质保期满,甲方组织工程回访,根据业主满意度决定全额或部分返还质保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进场施工,2017年1月20日,上述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而业主方也已于2017年2月投入使用。2019年4月,原告与被告就上述工程进行结算,并出具《桐梓羊蹬110KV变电站新建工程建筑工程结算书》,载明:桐梓羊蹬110KV变电站新建工程报审金额5000000元,最终审定金额4266730元。被告公司共计向原告支付了3179200元,尚欠原告1087530元。工程结算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按照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但被告均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支付所欠工程款。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桐梓羊蹬110KV变电站新建工程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而被告却在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了两年且与原告结算的情况下迟迟不履行约定的付款义务。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公司辩称,原告诉称被告在工程竣工后未及时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87530元,该主张并无事实依据,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4月10日才进行竣工结算,根据分包合同性质,合同价款为暂定合同价,被告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应在原被告双方明确结算后才能予以支付明确金额,原告诉称的在该工程竣工后被告应向其支付工程款的诉请不符合合同约定,且该工程款1087530元中含有合同总价款5%的质保金,该质保金根据合同第16章16.1条约定,质量保证期为正式移交签字之日起的一年时间,该条款明确质量保证期的起算时间,而工程正式移交包含工程的竣工验收移交及相应工程资料的移交,但在2019年1月22日原告方才将相应工程资料移交至被告,故依据合同约定,质量保证期起算时间应当为2019年1月22日。原告在与被告方进行竣工验收结算后,也未向被告方提交相应的支付请求,故未支付原告不含质保金内的工程款874193.5元的逾期支付责任不在被告方。综上,原告在结算后未向被告提交付款资料,质保也尚未到期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未到期质保金既不符合合同约定也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不应就支付工程款事宜承担相应责任,且即便原告主张支付不含质保金内的工程款理由成立,但也未提供相应计算利息的依据,故被告不应承担利息责任,也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贵州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送变电分公司作为发包人与贵州省遵义市正业电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了《桐梓羊蹬110kV变电站土建工程分包合同》,约定由乙方(原告)正业电气公司承建以施工图为准的全部工作项目,具体包括:一般土建、建构筑物室内照明、暖通、给排水、四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通话、场平)、环境整治(含绿化)、构支架基础及二次灌浆、避雷针基础及避雷针安装、构支架安装、防雷接地(全站接地)等。其中,全站安装、消防除外。合同承包价暂定为367万元。本合同价款为暂定价,结算以乙方工作内容的业主方对贵州电建二公司的结算对应价即扣除分公司自行承担及安排项目对应费用后的价格(简称业主方结算价)为基价,甲方提取下浮比例(本合同为13%,下同),扣除甲方购买设备材料费后为乙方结算价。该合同第5.9条约定“工程竣工验收且业主方结算完成后,乙方应在30日内完成工程结算。结算完成后,工程款支付到结算总价的95%(留扣5%质保金)。”、5.10条“质保金按结算总价的5%扣留。质保期一年。”、14.2条“竣工验收时,甲方将核查乙方应移交的工程资料和施工记录。”、14.9条“经验收复查合格,并交付全部工程资料后,即办理竣工验收签证文件。”16.1条“质量保证期为正式移交签字之日起的一年时间。”19.3条“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即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不超过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由违约方补足超出部分。”、19.5条“违约金、赔偿金应在双方明确违约责任后10个工作日内偿付,否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该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2017年1月20日,原告就所承包的土建工程报请监理公司验收,2017年1月23日,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桐梓县项目监理部盖章确认该工程验收合格,并经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遵义桐梓供电局确认。2019年4月10日,原被告双方对工程款进行确认,该工程审定金额为4266730元。被告共计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3179200元,尚欠1087530元。现原告以被告未按约支付工程款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正业电气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2019)黔0322民初613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账户存款130万元,同时冻结了原告存款39万元。原告为此支付保全申请费5000元。 另查明,2017年12月22日,贵州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名称变更为中国电建集团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
判决结果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贵州省遵义市正业电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087530元,并以108753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向原告贵州省遵义市正业电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计付利息(利息分段计算为: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19元,减半收取7409.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409.5元,由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吴玉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王群艺 书记员令狐巍巍
判决日期
202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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