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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京九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方式:0791-87023770
注册时间:2000-03-17
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路29号
简介:
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代理、信息咨询;包装设计;运输装卸、包装、仓储(易燃易爆及危化品的仓储除外)、搬运;建筑材料、金属材料、燃料、矿产品、百货、五金交电、机械产品、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水暖器材、化工原料、办公用品、陶瓷及制品、煤炭、焦炭的批发、零售,粮油及制品零售,粮食批发;货物计量服务;客票代理(飞机票除外);装载加固;铁路相关的劳务服务、水电维修、房屋维修、柜台及房屋租赁、保洁服务;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广告,室内外装饰、摄影;园林设计及施工;小件寄存;住宿(限下属持证单位经营);水渣、非生产性废旧金属销售;水电安装;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海运、陆运、空运国际货运代理;沥青、饲料及金、银、铅矿产品的销售,国内贸易;停车服务;装卸机械与起重机械的维修及配件销售,设备租赁;危险化学品经营(具体项目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4年08月17日);食品经营,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招投标代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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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八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京九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赣71民辖终2号         判决日期:2020-02-25         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京九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九物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闽8601民初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市政公司上诉称,一、一审法院错误理解、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规定,扩大了铁路附属设施范畴和混淆理解建设施工有关合同纠纷。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铁路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产生争议时,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京九物流答辩称,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管辖条款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及《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等有关规定,依法应属无效。本案所涉物资采购合同的收货单位即市政公司的项目部以及合同履行地、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地均在一审法院辖区范围内。另,市政公司在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住所地亦发生了重大变化,现住所地是天津市津南区。请求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熊爱武 审判员胡少林 审判员谢卫红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占子明 书记员冯都悦
判决日期
202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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