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八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京九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赣71民辖终2号
判决日期:2020-02-25
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京九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九物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闽8601民初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市政公司上诉称,一、一审法院错误理解、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规定,扩大了铁路附属设施范畴和混淆理解建设施工有关合同纠纷。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铁路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产生争议时,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京九物流答辩称,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管辖条款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及《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等有关规定,依法应属无效。本案所涉物资采购合同的收货单位即市政公司的项目部以及合同履行地、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地均在一审法院辖区范围内。另,市政公司在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住所地亦发生了重大变化,现住所地是天津市津南区。请求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熊爱武
审判员胡少林
审判员谢卫红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占子明
书记员冯都悦
判决日期
2020-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