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安徽有限责任公司、合肥福鑫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皖01民终2604号
判决日期:2020-02-24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安徽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肥福鑫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8)皖0121民初1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安徽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判决结果
准许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安徽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83元,减半收取791.5元,由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安徽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项红
审判员万庆农
审判员王倩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陆飞迪
判决日期
2020-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