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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浦厦建设工程公司
集体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显彰
联系方式:0779-7290768
注册时间:1956-06-28
公司地址:合浦县廉州镇廉新路41号
简介: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叁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房屋维修,水泥预制件,园林绿化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材料销售,广告制作。(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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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展运贸易有限公司、广西浦厦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桂民申1825号         判决日期:2020-02-21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广西展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西浦厦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浦厦公司)、一审被告广西北海市宇恒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恒公司)、刘必晓、陈东、陈伟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5民终1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展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以浦夏公司在《钢材购销合同》上盖章的行为是表明身份的见证人,进而判令浦夏公司不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这是极其荒谬的。在合同处盖章,要么是合同当事双方,要么是担保人,《钢材购销合同》上并未明确写明浦夏公司为见证人,浦夏公司不是本案见证人。(二)浦夏公司将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于刘必晓,应视为对合同内容中约定事项的无限授权。浦夏公司在合同书上盖章,就表明其对合同所约定内容的认可,只要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认定有效。浦夏公司仍然应当对合同约定的内容承担连带责任。(三)浦夏公司在签订《钢材购销合同》时作为需方在建设单位出盖章,展运公司根据约定向合同中约定的工地供应钢材,合同中指定签收人签收货物没有异议并向展运公司出具欠条,确认收到展运公司供应的钢材和所欠的货款数额,浦夏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故申请再审本案。 浦厦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从《钢材购销合同》这一书面证据可看出,合同的需方是刘必晓、供方是展运公司,而担保方则是宇恒公司和陈东。浦厦公司的盖章行为仅是作为见证人的存在,并无设定约定上的责任和义务,也无法律规定上的法律后果。(二)展运公司以“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于合同相对方,应视为对合同内容中约定事项的无限授权”为理由,主张浦厦公司承担“需方”的付款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从《钢材购销合同》的履行来看,浦夏公司既无收取钢材的行为、也无支付钢材款的行为、更无与展运公司结算对账的行为,合同的履行及结算均发生在展运公司与刘必晓及其兄弟刘必旺、担保人陈东(也是工程发包方)之间,合同的履行发生在供需双方之间,与浦厦公司无关。(四)在买卖合同约定清楚的情况下,展运公司主张“合理性判断”浦厦公司在“建设公司”处的盖章行为就是合同的购买方,是无根据的。综上,请求驳回展运公司的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广西展运贸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孙宝林 审判员张国华 审判员韦荣龙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方虞雅 书记员黄兆鑫
判决日期
202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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