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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销售分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郭春
联系方式:0471-6589150
注册时间:2000-01-27
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内蒙古石油销售分公司综合办公楼
简介:
许可经营项目:汽油、煤油、柴油、润滑油脂的销售;车用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经销食品,烟; 一般经营项目:化工产品(除专营),汽车零配件,日用百货,农用物资;房屋和机械设备租赁,汽车美容装饰;农用化肥经营;沥青、轮胎销售;电子称重服务;文化体育用品、五金家具室内装饰材料、家用电器电子产品、计生用品(需前置审批许可的项目除外)、劳保用品的零售;广告业务;汽车清洗服务。预包装食品、乳制品销售、住宿(凭许可经营)、报纸期刊图书的零售、音像制品经营、三类汽车维修(凭许可经营)、纺织服装、充值卡的零售;彩票代理销售、代理收取水电公共事业费、票务代理;道路运输、运输代理、车辆过秤服务;销售食品添加剂、第二类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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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丕梁与卢金库、李胜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内0781民初839号         判决日期:2020-02-21         法院: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丕梁与被告卢金库、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根据原告王丕梁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李胜伟为本案被告。根据原告王丕梁的申请,本院委托内蒙古林业总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护理依赖、营养期限进行了鉴定。根据被告卢金库的申请,本院委托内蒙古林业总医院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至伤残参与度进行了鉴定。原告王丕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被告卢金库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庆来、被告李胜伟、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王丕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告王丕梁因交通事故产生各项经济损失1640341.12元。1.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限额内赔偿120000元;2.剩余1520341.12元由被告李胜伟、卢金库按照30%责任程度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即456102.34元;3.保留原告继续治疗费用(二次手术相关费用、理疗、康复治疗费用等)的诉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16日11时30分,原告王丕梁无驾驶证驾驶“爱玛”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沿世纪大街由南向北行使,行驶至满洲里市××街由东向西被告卢金库驾驶的×××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原告王丕梁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王丕梁立即被送往满洲里市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经过检查后于2018年9月18日转院至黑龙江省医院进行救治,住院12天后于2018年9月30日出院,出院诊断为“颈髓损伤并四肢瘫,颈6-7间盘破裂,头面部外伤清创缝合术后,糖尿病,双肺炎、双侧胸腔积液,泌尿系感染,颈椎病,高血压,消化道出血,骶骨部压疮”。医嘱建议:“返回居住地医院继续康复治疗”。2018年10月1日,原告返回满洲里市后立即进入满洲里中俄友好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住院8天后出院,出院诊断“颈髓损伤并四肢瘫,颈6-7间盘破裂术后,头面部外伤清创缝合术后,2型糖尿病,双肺炎、双侧胸腔积液,泌尿系感染,颈椎病,高血压病,骶尾部褥疮”。医嘱建议:“完善检查,康复理疗”。原告出院后立即转院至满洲里市中蒙医院进行住院康复治疗,住院59天后因无力支付医疗费而无奈选择出院,出院诊断为:“颈部间盘创伤性破裂,2型糖尿病,褥疮,低血压,坠积性肺炎”。回家休养过程中病情不见好转反而恶化,故只能于2018年12月10日再次住入满洲里市中蒙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并在住院19天后,于2018年12月29日出院,出院诊断为:“颈部脊髓损伤,2型糖尿病,褥疮”。满洲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上述事故进行处理,并于2018年11月16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王丕梁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卢金库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牌照号为×××号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被告李胜伟与被告卢金库为雇佣关系,被告卢金库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原告受伤,被告李胜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卢金库辩称,被告卢金库同意根据医疗费票据赔偿原告王丕梁花费的医疗费,但是对于鉴定为一级伤残不予认可。被告卢金库已经给付原告40000元,并且垫付医疗费7000多元,护理费计算时限过长。 被告李胜伟辩称,不同意原告王丕梁诉讼请求,虽然是被告李胜伟所有的车辆,但是被告李胜伟不知道被告卢金库将车开走,被告卢金库将车开走去办自己的事,但是并不是被告李胜伟让其办事,事故与被告李胜伟无关。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被告保险公司同意按照事故认定责任情况下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王丕梁提交的证据中三被告均无异议的证据如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满洲里市人民医院出院诊断证明书及病历一份、黑龙江省医院出院诊断证明书及病历一份、满洲里市中俄友好医院出院证明书及病历一份、满洲里市中蒙医院住院出院证明书及病历二份、满洲里市人民医院门诊费收据4张共计348.03元、黑龙江省医院院前急救费票据1张及医疗住院费票据1张(急诊费346元,医药费77609.28元)、满洲里市中俄友好医院门诊收据1张及住院费发票1张(门诊费90元,医药费6620.56元)、满洲里市中蒙医院医疗票据4张共计24282.15元、商都百姓大药房销售出库单1张、内蒙古宏德大药房出具的销售凭证1张、满洲里兴源大药房药费收据1张、北京同仁堂呼伦贝尔药店满洲里分店药费收据1张,哈尔滨芝新大药房药费发票2张,其他药费收据3张、满洲里兴源大药房辅助器具、材料费收据8张、北京同仁堂呼伦贝尔药店满洲里分店辅助器具、材料费销售凭证1张、宏德大药房辅助器具、材料费销售凭证1张、满洲里市雪域大药店辅助器具、材料费销售凭证1张、满洲里市康和大药房辅助器具、材料费销售凭证1张、尿壶收款票1张、满洲里至哈尔滨火车票10张、出租车票83张、哈尔滨市天盈时尚快捷宾馆住宿费发票2张、黑龙江省医院复印费发票1张。本院对原告王丕梁提交的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采信。 原告王丕梁提交的证据中被告有异议的证据如下:鉴定费及检查费票据、满洲里市志勇汽车租赁行与原告儿子王宇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以及满洲里市志勇汽车租赁行出具的租车费发票25张、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销售分公司出具的邮费发票4张、中国邮政呼伦贝尔市分公司出具的邮寄费发票2张。被告卢金库对鉴定相关票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鉴定结果不予认可,因为本次事故的程度不至于造成原告一级伤残,对于鉴定花费费用不予认可。被告李胜伟、被告保险公司对证据无异议。 被告卢金库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中国工商银行转账记录两张、医疗费票据七张、鉴定费票据一份。原告王丕梁质证称,对于两份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凭证没有异议,同意在被告卢金库应给付数额中扣除40000元,但对于被告卢金库垫付的医疗费不包含在原告王丕梁起诉数额中,被告卢金库主张的6254.18元医药费不应从其应付款数额中予以扣除。被告卢金库自行要求进行参与度鉴定,属于其自行扩大的损失应有其承担相应的费用。被告李胜伟、被告保险公司对证据无异议。本院对被告卢金库提交的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采信。 根据原告王丕梁的申请,本院委托内蒙古林业总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王丕梁伤残等级、护理依赖、营养期限进行了鉴定。根据被告卢金库的申请,本院委托该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至伤残参与度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如下:[2019]临鉴字第67号鉴定意见书评定被鉴定人王丕梁损伤后:1、脊髓损伤致四肢瘫评定为一级伤残;2、护理期综合评定为2018年9月16日-2019年6月12日,营养期综合评定为2018年9月16日-2019年6月12日。[2019]临鉴字第7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被鉴定人王丕梁损伤后需要完全护理依赖。[2019]临鉴字第1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交通事故与一级伤残有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为100%。原告王丕梁对三份鉴定意见书真实性均无异议。被告卢金库质证称,对三份鉴定书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鉴定结果均不予认可,本次事故程度不至于造成原告王丕梁一级伤残。被告李胜伟、被告保险公司对三份鉴定意见书均无异议。本院对三份司法鉴定意见均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16日11时30分,原告王丕梁无驾驶证驾驶“爱玛”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沿世纪大街由南向北行使,行驶至满洲里市××街由东向西被告卢金库驾驶的×××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原告王丕梁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当日,原告王丕梁被送往满洲里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2018年9月18日转院至黑龙江省医院进行治疗,住院12天出院,出院诊断为“颈髓损伤并四肢瘫,颈6-7间盘破裂,头面部外伤清创缝合术后,糖尿病,双肺炎、双侧胸腔积液,泌尿系感染,颈椎病,高血压,消化道出血,骶骨部压疮”。医嘱建议:“返回居住地医院继续康复治疗”。2018年10月1日,原告王丕梁在满洲里中俄友好医院治疗,住院8天后出院,出院诊断“颈髓损伤并四肢瘫,颈6-7间盘破裂术后,头面部外伤清创缝合术后,2型糖尿病,双肺炎、双侧胸腔积液,泌尿系感染,颈椎病,高血压病,骶尾部褥疮”。医嘱建议:“完善检查,康复理疗”。原告出院后当日转院至满洲里市中蒙医院进行住院康复治疗,住院59天后出院,出院诊断为:“颈部间盘创伤性破裂,2型糖尿病,褥疮,低血压,坠积性肺炎”。原告王丕梁于2018年12月10日再次在满洲里市中蒙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9天,出院诊断为:“颈部脊髓损伤,2型糖尿病,褥疮”。满洲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8年11月16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王丕梁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卢金库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根据原告王丕梁的申请,本院委托内蒙古林业总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王丕梁伤残等级、护理依赖、营养期限进行了鉴定。根据被告卢金库的申请,本院委托该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至伤残参与度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如下:[2019]临鉴字第67号鉴定意见书评定被鉴定人王丕梁损伤后:1、脊髓损伤致四肢瘫评定为一级伤残;2、护理期综合评定为2018年9月16日-2019年6月12日,营养期综合评定为2018年9月16日-2019年6月12日。[2019]临鉴字第7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被鉴定人王丕梁损伤后需要完全护理依赖。[2019]临鉴字第1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交通事故与一级伤残有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为100%。 另查,肇事车辆所有人为被告李胜伟,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被告卢金库已给付原告王丕梁40000元,垫付医疗费6254.18元,不包含在原告王丕梁诉请中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王丕梁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120000元; 二、被告卢金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王丕梁277441.11元; 三、被告李胜伟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王丕梁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80.52元,减半收取1640.26元,由原告王丕梁负担478.26元、被告卢金库负担1162元。鉴定费用8185元(原告王丕梁预交6845元,被告卢金库预交1340元),原告王丕梁负担4791.5元,由被告卢金库负担339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存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赵慧-10-
判决日期
202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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