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潇琳与深圳平南铁路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粤0307民初16489号
判决日期:2020-02-21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潇琳诉被告深圳平南铁路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紫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相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概况:2006年8月28日,被告所有的45007××列车××经××铁路××-坂田区间K10+450米处时,将原告撞伤,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一级。
二、责任认定及已获赔偿情况:(2008)深中法民一终字第85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并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289458.44元,其中对于后续护理费,以1349.8元/月的标准,暂且计算5年,共计24296.4元,并注明有必要进行后续护理的可另行起诉;另因原告在事故发生时并未生育,故未诉请过被扶养人生活费,上述判决书也无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处理。
三、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
护理费。原告被认定为一级伤残,需要长期康复护理,护理依赖系数为100%。因生效民事判决书已确定5年的护理费,而原告受伤至今已满12年,扣除已计算的5年,实际发生后续护理费的时间为7年,由于再后续的护理费尚未发生且不确定,故本院仅支持已实际发生的7年的护理费,原告未提供实际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也未提供实际护理费的支出情况,故参照深圳护工120元/天的标准,按被告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30%,应为91980元。对于此后的护理费,如有必要可依据相应的护理等级鉴定意见书所确定的年限或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于2014年结婚,婚后生育两名子女,长子岳书亚,2015年5月29日出生,抚养年限18年,次子于2016年11月24日出生,抚养年限为18年。原告系农村户籍,事故发生地在深圳,应以广东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3200元计算,共计237600元,按被告责任范围30%计算,其应承担71280元。
四、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护理费412098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1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五、被告未应诉,未答辩。
裁决结果
判决结果
一、被告深圳平南铁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王潇琳已实际产生的7年护理费9198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1280元;
二、驳回原告王潇琳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61元(原告未预交),由被告深圳平南铁路有限公司负担1761元,原告王潇琳负担2700元(原告已申请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许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周韫裕
判决日期
2020-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