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内黄分公司、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豫0527民初3785号
判决日期:2020-02-21
法院: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暂无数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内黄县电业局洗衣粉厂综合楼工程款7457644.65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内黄县电业局洗衣粉厂综合楼工程款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相应的利息;三、判令被告支付延期结算工程款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四、判令被告支付诉讼费用和聘请律师所产生的费用。事实与理由:2011年9月16日原告与内黄县电业局洗衣粉厂签订了《内黄县电业局洗衣粉厂综合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2013年3月份开始施工,2014年10月竣工验收的内黄县电业局洗衣粉厂综合楼至今因内黄县电业局洗衣粉厂停产清理、吸收合并、注销登记、清算关闭、重组整合、企业更名、重新登记法人频繁更换等原因,一直未对原告承建经竣工验收的工程进行竣工结算、支付工程款。最终内黄县电业局洗衣粉厂综合楼工程相关事宜由被告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内黄分公司接管。从2014年10月份竣工原告催促对已竣工工程进行结算,要求结算工程款被告一直未对已竣工工程进行结算,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此诉讼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张建波
审判员王继芳
人民陪审员赵彦林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贾晓柯
判决日期
2020-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