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中车物流有限公司与湘潭杨子重装有限公司、郭义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湘0204执20号
判决日期:2020-02-20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株洲中车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潭杨子重装有限公司、郭义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204民初8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2020年1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1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1月6日发起网络执行系统查控,于2020年1月7日向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执行人不动产信息。并和向其他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信息,本院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湘潭杨子重装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郭义芳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湘潭杨子重装有限公司、郭义芳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
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张漫松
审判员王健
审判员陈定波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易鑫
判决日期
2020-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