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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关村软件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楠
联系方式:010-82825690
注册时间:2000-08-07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中关村软件园信息中心C座
简介:
企业管理;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用房;咨询、培训、孵化高新技术项目;高新技术的开发、转让、制造、销售开发的产品;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办公、开发、中试场所、劳务服务;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物业管理;租赁计算机及辅助设备;电脑打字、复印、传真;体育运动项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除外);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营业性演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销售服装、电子产品、日用品、家用电器、工艺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经营电信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电信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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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顺等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京0108执异718号         判决日期:2020-02-20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刘某1与刘某2、刘某3、宛某1、宛某2、刘某4、刘某5析产继承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海民初字第13594号民事判决;执行案号:(2017)京0108执8141号]中,案外人曹思勤对执行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x号x号楼x门x号房屋(以下简称x号房屋)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案外人曹思勤述称,贵院以(2017)京0108执814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刘某2名下x号房屋,侵犯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故提出书面异议。理由如下:一、法院依据强制执行的(2015)海民初字第13594号民事判决解决的是刘某1与刘某2等人的析产继承的判决,与案外人曹思勤无关。曹思勤与刘某2是夫妻,法院查封、拍卖的x号房屋是1997年单位分配给我们夫妻居住,并于房改后出售给我们的福利房。2015年3月5日,我们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虽然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刘某2,但该房屋不是刘某2一个人的房产,且与(2015)海民初字第13594号判决指定交付的“19号院拆迁补偿款、补助款”无关。刘某2没把拆迁补偿款、补助款用于家庭经济生活,该判决的事项与曹思勤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二、法院查封、拍卖的x号房屋系曹思勤与刘某2共同共有的唯一房产。该房屋有曹思勤50%份额产权,拍卖该房屋侵犯了曹思勤的合法权益。曹思勤与刘某2的权利均等,各享有50%的产权。拍卖涉案房屋侵犯曹思勤合法的财产权利。三、法院拍卖x号房屋将给曹思勤及曹茜一家的生活造成极大困难,将激化被执行人及亲属与申请执行人刘某1及其子女的矛盾。曹茜是曹思勤与刘某2的独生女儿,婚前与我们同住一室。曹茜结婚,我们没有能力资助孩子买房,所以将自己的唯一住房赠与女儿居住,我们寄宿于租用的房屋。曹茜现有两个子女需要抚育,几年来没有工作,生活压力极大。法院拍卖x号房屋,即拍卖了她生活所必需的住房,这将导致曹茜一家四口的生活处于困境,将直接阻遏对孩子的培养教育,直接影响两个无辜儿童的前程,后果堪虞。曹思勤是因患严重眼疾提前病退的,现在月工资不足5000元。法院冻结了刘某2的工资后,她不但不能再资助女儿培养孩子所需的费用,还要由我一人负担全部的家庭开支。刘某2没拿拆迁款的一分钱给这个家,却让一家人承受房屋被拍卖的灾难,这将激化双方当事人矛盾,也将为双方的子孙后代种下仇恨的种子。四、(2017)京0108执81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x号房屋,其执行标的物不属于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且查封、冻结财产的价值明显超出生效判决的支付额。执行依据的判决是指定刘某3等六被告向刘某1支付“19号院拆迁补偿款、补助款347467.4元”,其中刘某2的支付额不足7万元。现在法院委托的评估公司对已查封拟拍卖的涉案房屋出具的估价结果是471.47万元。可见,查封、冻结财产的价值明显超出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价值。何况,法院已经冻结了刘某2的全部退休金(7700元/月),一年内足以清偿判决判定的刘某2的债务。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法院中止对x号房屋的查封、拍卖行为,撤销(2017)京0108执8141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刘某1辩称,不同意案外人的请求。刘某2与曹思勤是夫妻关系,刘某2继承刘万全的遗产,曹思勤没有提出刘某2继承遗嘱属于刘某2个人财产,即属于二人共同财产。x号房屋登记在刘某2名下,刘某2等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债务,刘某2有义务偿还债务,法院拍卖刘某2名下房屋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案外人的异议请求。 经审查查明,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就刘某1与刘某2、刘某3、宛某1、宛某2、刘某4、刘某5、丁某1、丁某2、丁某3、丁某4、丁某5、丁某6、第三人北京中关村软件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史建敏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作出(2015)海民初字第13594号民事判决:一、刘某3、刘某5、刘某2、宛某1、宛某2、刘某4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刘某1支付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镇立新区四条十九号院拆迁补偿款、拆迁补助款三十四万七千四百六十七元四角;二、刘某3、刘某5、刘某2、宛某1、宛某2、刘某4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丁宝和、丁剑奇、丁宝成、丁宝恒、丁宝顺、丁宝利各支付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镇立新区四条十九号院拆迁补偿款、拆迁补助款八千四百七十七元八角;三、刘某3、刘某5、刘某2、宛某1、宛某2、刘某4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史建敏支付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镇立新区四条十九号院拆迁补偿款、拆迁补助款二万元;四、驳回刘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刘某3、宛某1、宛某2、刘某4、刘某2、刘某5、丁某1、丁某2、丁某3、丁某4、丁某5、丁某6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7)京01民终421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由于刘某2等人未履行向刘某1支付拆迁补偿款、拆迁补助款的义务,刘某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京0108执8141号。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查封x号房屋,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8月22日至2020年8月21日。2018年9月20日,本院裁定拍卖刘某2名下x号房屋。 另查,曹思勤与刘某2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76年2月6日登记结婚,二人均为北京农业大学附属中学的退休教师。2015年3月5日,刘某2取得x号房屋的所有权证,房权证编号为X京房权证海字第XXXX号
判决结果
驳回案外人曹思勤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合议庭
审判长朱卉灵 人民陪审员岳维 人民陪审员卞海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崔佳辰
判决日期
202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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