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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周华
联系方式:028-87664010
注册时间:1987-09-30
公司地址:成都市金牛区沙湾东二路一号世纪加州一幢一单元四至六楼
简介:
一般项目:对外承包工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程管理服务;规划设计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施工;检验检测服务;测绘服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特种设备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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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兴义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川0132执异33号         判决日期:2020-02-19         法院:新津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在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成都分行)、与成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化工公司)、四川沃特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沃特公司)、成都新成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新成兴公司)、四川华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华成公司)、钟林、秦道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设计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并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2019)川0132执异1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中国华西工程设计设计建设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华西设计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4日作出(2019)川01执复33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撤销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2019)川0132执异14号裁定;二、本案发回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异议人华西设计公司称,新津县人民法院在执行平安银行成都分行与成都化工公司、四川沃特公司、成都新成兴公司、四川华成公司、钟林、秦道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案号为(2019)川0132执144号,法院依法冻结并划转了属于华西设计公司所有的以四川沃特公司名义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开设的银行账户(账号43×××60)内资金1732674.59元,该资金系华西设计公司所有。具体理由如下:一、案涉款项系由泸州市兴泸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基于华西设计公司与四川沃特公司联合体承包的“泸州市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一体化工程总承包项目”项下工程款,该联合体中四川沃特公司实际上系华西设计公司借用其资质,四川沃特公司按约履行开具工程发票义务外,不参与该项目实施,四川沃特公司仅收取30万元的管理费,所有的工程款属于华西设计公司所有。二、案涉款项支付到四川沃特公司账户系因联合体项目部开设的临时账户到期无法继续使用,临时申请以四川沃特公司的名义开设。同时以四川沃特公司名义申请开户系发包人要求付款与开票主体一致。三、上述工程款包含材料供应商材料款、劳务方民工工资款等,相关第三方已经多次提出支付要求,若案涉款项被错误扣划,将可能引发群体纠纷,请求法院协助解决。 经审查查明,平安银行成都分行申请执行成都化工公司、四川沃特公司、成都新成兴公司、四川华成公司、钟林、秦道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9)川0132执144号。2019年2月15日,本院依法冻结了四川沃特公司在兴业银行泸州分行银行的存款1732774.59元
判决结果
驳回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合议庭
审判长陈姗 审判员唐毅 人民陪审员沈玉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罗兰 书记员彭莉超
判决日期
20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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