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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旅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95247万元
法定代表人:彭辉
联系方式:010-84478866-6115
注册时间:2008-03-28
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小街甲2号A座8层
简介:
旅游服务及旅游商品相关项目的投资与管理;旅游服务配套设施的开发、改造与经营;旅游产业研究与咨询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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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旅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神舟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19)京行终9793号         判决日期:2020-02-18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447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北京神舟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神舟国旅)。 2.注册号:8473497。 3.申请日期:2010年7月13日。 4.专用期限至2023年3月13日。 6.核定使用的服务(第39类):安排游览、安排游艇旅行、车辆租赁、导游、观光旅游、旅行陪伴、旅行社(不包括预定旅馆)、旅行预订、旅行座位预订、旅游安排。 二、引证商标 (一)引证商标一 1.注册人:中国国旅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旅公司)。 2.注册号:837924。 3.申请日期:1994年7月20日。 4.专用期限至2026年5月6日。 6.核定使用的服务(第39类):包裹投递、航行安排、观光旅游、渡船运输、河运、货运、汽车出租、停车场租赁、车辆租赁、马车、长途公共汽车出租、运输运送旅客、船艇运输、运输经纪、旅游安排、司机服务、预订座位(旅行)、出租车运输、市内运输、货物发运、船舶运输、旅客运送、传递服务(信息或商品)、运输信息、救护(运输)、运输预订、旅行预订、旅游预订。 (二)引证商标二 1.注册人:国旅公司。 2.注册号:4976162。 3.申请日期:2005年11月1日。 4.专用期限至2019年4月13日。 6.核定使用的服务(第39类):旅客陪同、旅行社(不包括预定旅馆)、安排游艇旅行、观光旅游、安排游览、旅游安排、旅行座位预订、旅行预订、旅游预订、运输预订。 (三)引证商标三 1.注册人:国旅公司。 2.注册号:1394697。 3.申请日期:1998年2月24日。 4.专用期限至2020年5月6日。 6.核定使用的服务(第39类):旅行社(不包括预订旅馆)、旅客陪同、旅游预订、观光旅游、旅游安排、预订座位(旅行)、汽车出租、运送旅客、救护运输、传递服务(信息或商品)。 (四)引证商标四 1.注册人:国旅公司。 2.注册号:1394698。 3.申请日期:1998年2月24日。 4.专用期限至2020年5月6日。 6.核定使用的服务(第39类):旅行社(不包括预订旅馆)、旅客陪同、旅游预订、观光旅游、旅游安排、预订座位(旅行)、汽车出租、运送旅客、救护运输、传递服务(信息或商品)。 (五)引证商标五 1.注册人:国旅公司。 2.注册号:4976164。 3.申请日期:2005年11月1日。 4.专用期限至2019年4月13日。 6.核定使用的服务(第39类):旅行社(不包括预定旅馆)、旅客陪同、安排游艇旅行、观光旅游、安排游览、旅游安排、旅行座位预订、旅行预订、旅游预订、运输预订。 三、被诉裁定:商评字[2016]第61967号《关于第8473497号“神舟国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被诉裁定作出时间:2016年7月14日。 被诉裁定认定: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四、其他事实 在商标评审阶段,神舟国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神舟国旅营业执照等相关信息;2.神舟国旅在2000年至今的国家旅游局历年排名;3.神舟国旅的网页展示、百度网页打印页;4.神舟国旅有关的报道;5.照片;6.审计报告;7.广告协议和对应的发票;8.股东会议决议、北京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章程;9.神舟国旅与国旅公司参会文件。 国旅公司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相关商标信息、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2.荣誉证书;3.国旅公司所做公益事业相关材料;4.会员资格证书及服务网络分布图;5.认定驰名商标的通知;6.世界品牌评论及相关证书、广告发布合同、相关媒体报道、宣传资料、广告公司作品;7.法院判决书、异议裁定书、相关维权资料和声明资料等相关复印件;8.《现代含义词典》复印页。 原审庭审中,神舟国旅补充提交了以下证据: 1.神舟国旅与北京亮马河大厦签订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及备忘录,神舟国旅与北京建国饭店、赛特饭店、前门饭店、北京和平宾馆、西苑饭店等酒店签订的租赁合同,用以证明神舟国旅自2001年开始在亮马河大厦等北京知名酒店内租用场地用作“神舟国旅”旅游柜台从事旅游业务并持续经营; 2.神舟国旅门市列表、门市部加盟协议书样本(2014-2016年)、神舟国旅门市照片,用以证明神舟国旅已在北京地区建立完善的门市网络、具有较大的经营规模; 3.神舟国旅建立的宣传推广“神舟国旅”旅游服务的网站列表、神舟国旅2000年-2006年在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上投放“神舟国旅”的广告协议及发票,神舟国旅集团于2016年-2017年办理的系列地面推广活动相关资料等,用以证明神舟国旅对其“神舟国旅”品牌进行了大量宣传推广; 4.神舟国旅与北京天创寰宇功夫剧院有限公司签订的代售票、结算协议,神舟国旅与日本株式会社常治屋日本旅行出境旅游组团社与境外接待社、北京三海旅游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等公司签订的旅游接待合同,用以证明神舟国旅在与多个合作方进行业务往来时明确使用“神舟国旅”标识、已形成与该标识的唯一稳定联系; 5.神舟国旅与北京古韵坊四合院酒店、假日酒店、杭州香溢浣纱宾馆、西安左右客酒店等酒店签订的合作协议,神舟国旅与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网易传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电视台等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委托服务合同,LG“2008台湾游”协议书等,神舟国旅获得的部分荣誉奖杯与证书等,用以证明神舟国旅在旅游、会务组织接待等服务上已进行大量经营活动、取得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 6.国家图书馆2016-NLC-JSZM-0930检索报告,用以证明自2000年起神舟国旅的“神舟国旅”品牌一直受到媒体的关注与报道; 7.含有“环境国旅”、“海洋国旅”等包含“国旅”字样的新闻报道摘录,《旅行社资讯》杂志,百度知道关于“国旅”的问答页面截图,本院(2012)高行终字第1586号行政判决书,用以证明“国旅”在诉争商标指定服务上不具有显著性。 神舟国旅不服被诉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诉争商标经过长期广泛的规范使用,已在实践中与各引证商标实现了相互区分,共存于旅游服务之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一、撤销被诉裁定;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被诉裁定,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国旅”二字会被理解为“国际旅行”的简称,从而使用在核定服务上显著性较弱,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上近似,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诉争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神舟国旅、国旅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被诉裁定、诉争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在行政阶段和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樊雪 审判员王晓颖 审判员宋川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宋爽
判决日期
2020-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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