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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118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晓兵
联系方式:010-84391807
注册时间:1998-06-29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黎各庄村临31号
简介:
生产交通标志、标线材料;交通设施的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交通安全设施的安装;劳务服务;销售百货、五金、交电、化工(不含危险化学品)、机电设备、金属材料、交通管理器材。 生产交通标志、标线材料。(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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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错误执行赔偿赔偿决定书
案号:(2019)京0105法赔8号         判决日期:2020-02-18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赔偿请求人北京华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凯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以错误执行赔偿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华凯公司的申请事项为:请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赔偿损失555万元。申请理由为:我公司于2016年7月向朝阳法院申请执行。朝阳法院于2016年8月30日向我公司开具《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齐某某名下房产。2016年9月8日,我公司持《调查令》前往呼和浩特市调取相关房产信息,查询结果是齐某某名下有一套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东岸国际X区X号楼X单元X号的房产(以下简称X号房屋)。2016年9月20日,我公司向执行法官递交了书面调查说明,写明了上述房产信息,并要求执行法官对上述房产采取查封措施。执行法官称已经委托当地法院执行,还给我公司看电脑里的委托查封手续和上失信名单手续。2017年11月22日,我公司重新提交情况说明,重申了要求查封X号房屋的意见,但执行法官一直没有给予明确回复。2017年底,执行法官通知我公司等着拍卖,也一直没有结果。这期间,我公司自行联系了房产当地的呼和浩特赛罕区法院执行局,该院执行局告知没有收到朝阳法院的委托。2018年4月,我公司接到朝阳法院执行法官电话,告知齐某某名下房屋已经被出售。执行法官称可以移送刑事立案,但一直没有结果。另外,我公司于2018年11月14日主动去朝阳法院执行庭询问情况,执行法官说案件已经执行终结,并当场打印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落款日期是2016年11月28日,法官让代理人倒签日期至2016年11月28日,且未解释原因,我公司拒绝签字。基于上述事实,我公司认为朝阳法院在执行中工作疏忽、不履行职责,导致我公司出现巨额损失,应当予以赔偿,故以X号房屋现价值为依据,提出555万元的赔偿请求。 经审查查明:华凯公司与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分别作出(2015)朝民(商)初字54841号民事调解书和(2015)朝民(商)初字54842号民事调解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2016年6月17日,华凯公司向本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执行(2015)朝民(商)初字54841号民事调解书和(2015)朝民(商)初字54842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分别予以立案,案号为(2016)京0105执9958号和(2016)京0105执9959号。 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向齐某某寄送执行通知,要求其于2016年7月26日到庭接受询问,但齐某某未到庭。 本院曾通过执行办案查询平台对齐某某名下财产进行报查,显示齐某某名下无房、无车、账户无存款(当时查询平台只能查询被执行人在北京的财产情况)。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未向华凯公司送达裁定书。 2017年10月30日,本院通过委托执行办案平台委托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城法院)查封X号房屋。2017年11月1日,新城法院通过委托办案平台将我院的委托退回,理由是“材料不全”“差一位证件复印件”。2018年3月21日,我院再次通过委托办案平台委托新城法院查封X号房屋,并上传了两位执行法官的证件。2018年3月30日,新城法院通过平台向我院反馈委托办理情况,载明“被执行人在本月23日将房屋过户”。 经查,齐某某及其妻王某于2018年3月23日与齐某2签订《呼和浩特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将X号房屋出售给齐某2,成交价40万元(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62.48平方米)。 2018年12月4日,本院依职权对上述两案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京0105执8044号和(2019)京0105执8065号
判决结果
驳回北京华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赔偿因对(2016)京0105执9958号和(2016)京0105执9959号案件的执行行为违法造成的经济损失五百五十五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合议庭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判决日期
2020-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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