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62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行与徐祝红、高邮市邮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苏1084民初7462号
判决日期:2020-02-18
法院: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行诉被告徐某某、高邮市邮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葛某、张某某、蒋某某、王某某、卞某某、朱某、扬州市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富裕达粮食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804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3042元,由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行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刘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黄艳
判决日期
2020-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