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行与赵建国、夏永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苏1084民初7464号
判决日期:2020-02-18
法院: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行诉被告赵某某、夏某某、高邮市邮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葛某、张某某、蒋某某、王某某、卞某某、朱某、扬州市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富裕达粮食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803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3033元,由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行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刘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黄艳
判决日期
2020-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