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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嘉誉测试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芳辉
联系方式:0533-3590577
注册时间:2009-06-19
公司地址:淄博市高新区鲁泰大道51号高分子材料产业创新园B座七层
简介: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生态资源监测;环境保护监测;环境应急治理服务;海洋环境服务;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噪声与振动控制服务;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认证咨询;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环保咨询服务;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技术研发;水利相关咨询服务;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管理;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安全咨询服务;计量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水文服务;标准化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司法鉴定服务;安全评价业务;室内环境检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辐射监测;安全生产检验检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消防技术服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放射性污染监测;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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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会建、赵杰、张宗平等污染环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鲁1329刑初8号         判决日期:2020-02-17         法院:临沭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以沭检刑诉[20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山东信科环化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邱会建、赵杰、张宗平犯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海洋、谢士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山东信科环化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代表人王政远、被告人邱会建及其辩护人李培安、被告人赵杰及其辩护人能升华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临沭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张某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临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以来,山东信科环化有限责任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8577吨钡渣,但由于公司钡渣产量太大,公司无害化处理设备能力有限、设备和工艺不完善,因此公司约有三分之二的钡渣未进行无害化处理,被告人赵杰身为该公司总经理助理、生产副厂长(主持工作),负责生产,安排工作人员将上述钡渣和已经无害化处理的钡渣掺杂后在公司内东边渣场露天存放,大部分钡渣经吴某军陆续运至红石湖公园东侧三家砖场用于生产建筑用砖。2018年9月初,因省环保监督组要到山东信科环化有限责任公司检查,该公司渣场内存放一千多吨钡渣不符合要求,故被告人邱会建向赵某汇报后,与卓某松联系,将上述钡渣转运至临沭城西水果批发市场用于场地回填。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了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数字化制图、照片、证人证言、环境损害检验报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山东信科环化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邱会建、赵杰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山东信科环化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邱会建、赵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均自愿认罪。 被告单位山东信科环化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代表人提出如下辩解:1、被告单位未处理钡渣数量应以蒸发后的钡渣重量为准。2、被告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未完全将钡渣废料作无害化处理构成犯罪,但案发后主动收回已倾倒的钡渣进行无害化处理,所处置的废料未对环境及社会造成实质性的危害后果,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 被告人邱会建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邱会建只是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没有实际的职权,应当罚当其罪。2、被告人邱会建任职时间为2018年4月1日,产生钡渣数量低于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量。3、被告人邱会建自愿认罪、悔罪。 被告人赵杰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指控被告人赵杰的部分犯罪行为不属实:被告人赵杰根本没有安排有关人员处置钡渣的权利。2、非法处置数千吨钡渣的犯罪行为并不是被告人赵杰实施的。3、被告人赵杰仅对未经处理的钡渣制造的3.54吨的砖负责。4、被告人赵杰自愿认罪、悔罪。建议对被告人赵杰免于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1年7月30日,山东信科环化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信科公司)成立。被告人赵杰任该公司的总经理助理、生产副厂长并主持工作;被告人邱会建于2018年4月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信科公司在生产钡盐过程中产生大量钡渣,废物类别为HW47含钡废物,废物代码为261-088-47,根据环保有关法律规定,属于《国家危废名录》明确规定的危险废物。按照规定应做无害化处理,被告人邱会建、赵杰明知上述问题,为了追求单位利益,大部分钡渣未进行无害化处理。 2018年以来,信科公司在生产钡盐过程中产生8577吨钡渣,约有三分之二的钡渣未进行无害化处理。被告人赵杰安排工作人员将上述钡渣和已经无害化处理的钡渣掺杂后在公司内东边渣场露天存放。大部分钡渣经吴某军陆续运至红石湖公园东侧三家砖场用于生产建筑用砖。2018年8月1日,被告人邱会建安排被告人赵杰找人将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钡渣制成建筑用砖3.54吨自用。2018年9月初,因省环保监督组要到信科公司检查,该公司渣场内存放一千多吨钡渣不符合要求,故被告人邱会建向公司董事长赵某汇报后,与卓某松联系,将上述钡渣转运至临沭城西水果批发市场用于场地回填。 上述事实,有经本院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临沭县环境保护局出具证明,证实山东信科环化有限责任公司产生的含钡废渣(无害化处理前)、集(除)尘装置收集的粉尘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47含钡废物,废物代码为261-088-47(钡化合物(不包括硫酸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熔渣、集(除)尘装置收集的粉尘、反应残余物、废水处理污泥),危险物性T(Toxicity,毒害性);根据环保有关法律规定,属于《国家危废名录》明确规定的危险废物,无需鉴定,直接认定为危险废物。 2、鉴定意见 山东君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单,证实对信科环化钡渣场西北角、西南角、东北侧、东南侧、西北侧、信科环化砖厂院中央地面南、地面北、水果批发市场坑北、水果批发市场坑南等九个采样点采集的样品进行鉴定,上述九个样品的钡浸出浓度均超过限值100mg/L。 临沭县环保局关于山东信科环化有限责任公司钡渣检测结果情况的说明,证明该局取样委托检测的9个样品浸出毒性浓度均超过限值100mg/L。 3、书证 (1)临沭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实2018年9月14日17时至20时10分,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在山东信科环化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角的空地进行现场勘察,空地北侧为制砖车间,西侧为大棚,东侧为料场,南侧为生活区,在该空地挖出大量灰色填埋物,经铲车挖出部分灰色填埋物,并用货车拉至地磅处称重,共称重12000千克。附现场勘验图一张。 (2)山东精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证实2018年9月7日,受环保局委托,本公司对位于山东信科环化有限责任公司危废厂房内的固体废物钡进行取样检测,检测结果是522mg/L。 (3)山东嘉誉测试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证实受环保局委托,本公司对浸出液的钡进行取样检测。 (4)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七地质大队所作的山东信科环化有限责任公司化工废料调查报告,证实从水果批发市场拉回的钡渣1617.3立方米,重量1568.8吨。根据实际测量结果,截止2018年10月10日估算调查区化工废料总重量为4029.5吨。 (5)营业执照复印件、邱会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山东信科环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邱会建。授权委托书及赵杰身份证复印件。 (6)受案登记表,证实该案系临沭县环保局移送。 (7)到案经过,证实邱会建、赵杰均为抓获到案。 4、证人证言 (1)吴绍泰证言:今年8月份,其公司生产的钡渣用于填埋水果批发市场西侧的坑,其猜测是赵某安排邱会建将数千吨钡渣运至水果批发市场的。赵杰给河滨街的毛姓男子有签订的承包协议,由公司提供未经环保处理的钡渣,姓毛的负责制砖,制好的砖再向外卖。 (2)赵某证言:我于2018年4月份,在山东信科环化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董事长至今。2018年8月底9月初,山东环保督察组在临沂督查期间,我公司被举报有无序排放、无序填埋的问题,省环保督查组和县环保局在9月1日至9月7日对我厂进行了调查取证,发现今年8月1日我公司无害化处理设备未正常运行,同时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置的钡渣制造建筑用砖,联合检查组要求我公司进行严格的自查。通过自查,我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左右发现:我公司厂区内部分道路存在利用未经处理的钡渣垫路。我还就这个事委托纪鸿升向临沭县环保局报案。 (3)王政远证言:邱会建被拘留后,赵某召集开会安排调查排查钡渣外流情况,排查中发现有部分钡渣被拉到水果批发市场回填了,赵某安排我调查,我就联系吴某军抓紧把钡渣拉回来,具体是谁拉回的其不清楚,得问吴某军。 (4)冷庆银证言:在公司开铲车,今年9月份,公司在东北角平整地面时,发现地下掩埋了大量钡渣,这些钡渣应该都是陷进地里的,不是人为埋的。当时是公司安排人把钡渣直接从硫化钡车间运至东北角存放,但具体是谁安排的其不清楚,当时是邱会建安排其开铲车把钡渣往一起堆堆,好腾地方再放下一车的钡渣。存放的钡渣有多少不清楚,其也不清楚这些钡渣是否都经过无害化处理,邱会建清楚,他当时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负责安全、环保、生产。 (5)庞某证言:2011年至今负责转运钡渣。生产的钡渣都是公司的赵杰给我联系,让我拉走这些钡渣的。我从2011年以后在厂子里开拖拉机的时候赵杰就在那里负责了。2018年公司生产的钡渣有部分经过无害化处理后,拉到砖厂东面放着,今年8月份生产的钡渣当时都没有经过无害化处理,赵杰让我们直接拉到厂子东面砖厂了做砖了,没经过无害化处理的钡渣总共拉了大约一千吨左右,能生产大约两三千方砖。未经过无害化处理的钡渣做成砖块一部分公司用来做建筑用砖了,还有一部分拉出去了,具体干什么用得问赵杰。 (6)班某证言:我们公司生产的钡渣都是赵杰负责处理的。2013年左右开始,公司的领导就让我把这些未经过处理的钡渣拉到公司的砖厂和砖厂东南侧的水泥地那里。未经过无害化处理的钡渣拉到公司的砖厂用来造砖用了,造的砖块卖到哪里去了得问承包人;放在砖厂东南侧水泥路面的钡渣都让一个叫吴某军的承包了。 (7)刘某证言:2016年5月7号至今开始在公司开拖拉机拉钡渣。公司的钡渣是一个叫吴某军承包处理的。2018年以来,有的钡渣都送到无害化处理车间了,没经过无害化处理的钡渣一部分拉到厂子东面的场地了,另一部分拉到公司的砖厂造砖用了。2018年至今大约拉了1000吨左右未经过无害化处理的钡渣。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钡渣公司承包砖厂的承包人造砖用一部分,一部分放在砖厂东南侧的水泥地面晾晒,晾晒后就拉给小砖厂卖钱了。 (8)徐某证言:2013年11月份至今在无害化处理车间任副主任,还有另一个副主任叫高某。未经过处理和处理完后的钡渣有记录,都是我和高某负责记录的。2018年以来总共经过无害化处理的钡渣占今年钡渣总数的三分之一。未经过无害化处理的钡渣都拉到公司的渣场存放的,晾晒完然后由马建清和崔战章拉走了。 (9)高某证言:钡渣经过无害化处理车间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完后的钡渣的存放到无害化处理车间东边的大棚,没经过无害化处理的钡渣都存放到厂子的东南侧的渣场了,还有一部分拉到砖厂造砖用了。 (10)王某证言:2018年以来生产的钡渣,无害化处理车间处理不了,赵杰、邱会建、张某就打电话给我们两个副主任说把钡渣拉到公司的渣场,然后我们再通知庞某、班某、刘某把钡渣拉到渣场或者渣场东南侧的水泥路面。拉钡渣的拖拉机是赵杰和别人合伙弄的。 (11)卓某松证言:不到一个月前上午10点多,邱会建打电话给我让我找个地方,把公司的钡渣给处理处理。我说城西新建的水果批发市场那我瞅着坑怪深。我把地址给邱会建说了下,邱会建自己去现场看的,又自己安排车拉钡渣去的。 (12)颜某振证言:我用山东信科环化有限责任公司的钡渣制砖,我不需要交钱,山东信科环化有限责任公司也不需要给我钱。这些年,我这个砖厂有时干有时不干,具体用了多少钡渣我也说不好,反正起码得有上千吨。 (13)王某涛证言:2016年3月份至今,我在临沭县红石湖东面开了一个砖厂,造砖用黑灰、水泥、石面子、小石子这些原料;2018年年初一个姓吴的开车到我的砖厂里问我用不用黑灰,因为觉得黑灰可以给砖块增色就同意了,当时和姓吴的谈的价格是一车黑灰400元钱,后来姓吴的说长钱了,一车黑灰500元,拉黑灰的货车一车大约能拉10吨左右,一车黑灰能用一个多月,总共从姓吴的那里拉了三四车黑灰,总共大约给了2000元钱。后来听说是从山东信科环化有限责任公司里拉的黑灰。 (14)刘某江证言:我于2014年至今在临沭县红石湖东面有个砖厂,2018年年初有个姓马的上我砖厂找到我,问我要不要黑灰,别的砖厂都用这种黑灰,很好用,要真要给你按480元一车,我就要了一车黑灰造砖用;今年总共从姓马的那里买了三四车的黑灰,总共花了大约2000元钱。 (15)马某青证言:我于1999年至今在山东信科环化有限责任公司的硫化钡车间任车间工人,2016年开始,我们厂子的石灰氮残渣都由吴某军承包了,我在厂子工资也不高,就打算下班后找些零活干,然后我就找到吴某军说我工资不高,你这边要忙不过来给我找个活干;吴某军说可以,让我到时给开车拉石灰氮残渣(俗称黑灰),当时谈的工资是拉一车黑灰给我50元钱,2018年至今我总共拉了400吨左右的黑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邱会建供述:我于2018年4月份担任公司法人至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叫赵某。钡渣属于危险废物。我公司的钡渣只有一少部分经无害化处理设备处理了,大部分未处理。今年以来,省环保督察组来我县督察,统计钡渣的量为8577吨,这个数是准确的。据我估算,今年以来,公司处理的钡渣大约有三分之一,其它的分为粗渣和细渣,细渣都存放在无害化处理车间东边紧挨着的大棚,粗渣都存放在公司东边的渣场,细渣要是在大棚内放不下了就再朝渣场里转,处理过的钡渣也存放在渣场,处理过和未处理过的掺一起,外人也区分不出来,放渣场的钡渣也不会再拉出来处理了。大部分钡渣未经无害化处理,因为一是无害化处理设备处置能力达不到,二是无害化处理设备不完善,所以公司的钡渣才有大部分未经无害化处理。 今年以来,钡渣的去向主要有两个地方,一个是交由吴某军拉到红石湖东边的三家砖场用于制砖了,再一个就是剩下的千余吨钡渣被拉到水果批发市场回填了,在省环保督察组来之前,就把公司内的钡渣都清理了,这三家砖厂的老板有两家姓王,一家姓贲,转给砖厂的数量也不过磅,都是由吴某军负责,他有几辆车,吴某军挣运费,由砖厂付给他。 当时我们接到省环保督察组要来公司的通知,因我们渣场内有大量未经处理的钡渣,不符合要求,因此就这事向赵某汇报,赵某害怕被督察发现,就让我抓紧清理。我就联系吴某军,让吴某军找车把渣场内的钡渣都拉到水果批发市场回填了。今年以来,我们都取样送检,但都是经过无害化处理的钡渣,选取一些处理好的钡渣,我们自己取样、送样,绝不会再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钡渣中取样,所以每次送样检测都是合格的。 (2)被告人赵杰供述:2015年6月开始任生产副厂长。公司法人代表人现在是邱会建,公司主要生产氯化钡。无害化处理车间生产运行和砖厂的生产都是我负责的。 今年8月1日那天正好发现无害化处理车间的设备坏了,邱会建知道后说不行咱自己打点砖自己用,就安排我、井某、青某华去生产砖块。 今年以来,我们公司产生的钡渣大约在8000吨左右,大约有四分之一的钡渣,经过无害化处理了,都放在无害化车间东边大棚内,剩下四分之三的钡渣约有6000吨,未经无害化处理,都放在厂子里面东边渣场内,之所以有这些钡渣未处理,是因为设备处理能力有限,设备处置情况不稳定,产生的氯化钡不合格,杂质含量高。关于钡渣未经处理往渣场运的事,是长期以来约定俗成的,我、邱会建、王某、徐某、高某都安排过
判决结果
被告单位山东信科环化有限责任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邱会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赵杰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合议庭
审判长吴淑芳 人民陪审员徐明柱 人民陪审员王宝艳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张东亮 书记员张春梅
判决日期
2020-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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