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搅拌站与三门峡市金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豫1224执4号
判决日期:2020-02-14
法院:卢氏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三门峡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搅拌站与三门峡市金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2017)豫1224民初2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三门峡市金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履行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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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准予对本院(2017)豫1224民初242号民事调解书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段宇飞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郝成龙
判决日期
2020-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