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力挽律师事务所与汪长春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苏1111财保10号
判决日期:2020-02-13
法院: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江苏力挽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汪长春采取冻结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的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江苏力挽律师事务所自愿以现金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汪长春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
案件申请费170元,由申请人江苏力挽律师事务所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赵向阳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马晶晶
判决日期
2020-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