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213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钢
联系方式:010-84837570
注册时间:1989-04-30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路19号
简介:
本公司债权债务的清理。(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展开
深圳赛格计算机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京0108执异759号         判决日期:2020-02-13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1999)海经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在执行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信公司)与深圳赛格计算机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赛格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01)海执字第01135号]中,广州弘霖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霖达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变更申请人弘霖达公司述称,2009年6月5日,中科信公司清算组与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达公司)签订《深圳赛格公司债权移交协议》(协议编号:ZQ京中科信xxx),将中科信公司对深圳赛格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了汇达公司,并在《金融时报》上刊登《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将上述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债务人。2017年3月15日,汇达公司与我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编号:xxx),将其享有的对深圳赛格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我公司,并通过公告的方式通知了债务人。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请求将我公司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经审查查明,本院于2000年8月21日就中科信公司与深圳赛格公司、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1999)海经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深圳赛格计算机公司归还原告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一百万元,并支付该款的利息、罚息(自1994年11月25日起,至1995年6月3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并按利率20%支付罚息)、逾期利息(自1995年7月1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利息率计算),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二、驳回原告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因深圳赛格公司未履行判决义务,中科信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1年2月12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01)海执字第1135号。 另查,2009年6月5日,(甲方)中科信公司清算组与(乙方)汇达公司签订《深圳赛格公司债权移交协议》(协议编号:ZQ京中科信xxx),约定截止到2007年11月6日,中科信公司对深圳赛格公司享有的债权账面值为人民币本金1000000元及相关利息。甲方依据中国银监会的授权对中科信公司进行清算,并依据《中科信复函》及《备忘录》,将上述债权移交给乙方。双方于2009年6月20日在《金融时报》上刊登《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将债权转让情况公告通知了债务人。同年,中科信公司清算组出具《变更主体的说明》,确认已将上述债权移交给汇达公司,同意上述债权的债权人变更为汇达公司。 2017年3月15日,(转让方)汇达公司广州分公司在汇达公司授权之后与(受让方)弘霖达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编号:xxx),约定转让方自愿将其对债务人深圳赛格公司(ZQ京中科信xxx)所享有的债权依法转让给受让方。双方于2017年4月10日在《南方日报》上刊登《资产转让暨催收联合公告》,将债权转让事宜公告通知了债务人和担保人。2019年7月15日,汇达公司广州分公司出具《债权转让确认函》,确认弘霖达公司取得上述债权
判决结果
本院(1999)海经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申请执行人由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广州弘霖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朱卉灵 人民陪审员岳维 人民陪审员卞海虹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崔佳辰
判决日期
2020-02-13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