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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213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钢
联系方式:010-84837570
注册时间:1989-04-30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路19号
简介:
本公司债权债务的清理。(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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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二轻电筒厂等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京0108执异757号         判决日期:2020-02-13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信公司)与潮州市二轻电筒厂(以下简称潮州电筒厂)、潮州市工商联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潮州工商联合作社)借款合同工纠纷一案[执行依据:(1998)海经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执行案号:(1999)海执字第52号]中,广州弘霖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霖达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变更申请人弘霖达公司述称,中科信公司就本案于1999年1月6日申请执行。2009年6月5日中科信公司清算组与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达公司)签订《潮州市二轻电筒厂债权移交协议》,将中科信公司对潮州电筒厂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了汇达公司,并在《金融时报》上刊登《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将上述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债务人。2017年3月15日,汇达公司与我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将其享有的对潮州电筒厂的债权转让给了我公司,并通过公告的方式通知了债务人。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请求将我公司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经审查查明,本院于1998年4月1日就中科信公司与潮州电筒厂、潮州工商联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1998)海经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潮州市二轻电筒厂偿还原告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一百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潮州市二轻电筒厂偿还逾期付款利息二十四万二百七十六元七角(该利息计算至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自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率按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利率计算)、罚息三万五千五百六十六元六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潮州市工商联城市信用合作社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潮州工商联信用社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0月13日作出(1998)一中经终字第84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于潮州电筒厂、潮州工商联合作社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中科信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1999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案号为(1999)海执字第52号。 另查,2009年6月5日,(甲方)中科信公司清算组与(乙方)汇达公司签订《潮州市二轻电筒厂债权移交协议》(协议编号:ZQ京中科信xxx),约定截止到2007年11月6日,中科信公司对潮州电筒厂享有债权账面值为人民币本金1000000元及相关利息的债权移交给乙方。双方于2009年6月20日在《金融时报》上刊登《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将债权转让情况公告通知了债务人和担保人。汇达公司分别于2010年8月6日、2011年6月13日、2012年7月13日、2014年7月1日在《金融时报》上刊登《债权转让通知及催收公告》、《债权催收暨处置公告》及两次《债权催收公告》;2017年3月15日,(转让方)汇达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受让方)弘霖达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编号:xxx),约定转让方自愿将其对债务人潮州电筒厂(ZQ京中科信xxx)所享有的债权依法转让给受让方。双方分别于2017年4月10日、2019年4月8日在《南方日报》、《羊城晚报》上刊登《资产转让暨催收联合公告》和《债权催收及招商公告》,将债权转让情况公告通知了债务人和担保人。现中科信公司清算组、汇达公司广州分公司对上述债权转让均予以书面确认
判决结果
本院(1998)海经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申请执行人由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广州弘霖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朱卉灵 人民陪审员岳维 人民陪审员卞海虹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崔佳辰
判决日期
2020-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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