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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2333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义静
联系方式:010-85698662
注册时间:1983-09-16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吉祥里103号中国工艺大厦
简介:
进出口业务;广告业务;房地产开发、经营;自有房屋租赁;咨询服务、信息服务、展览展销;物业管理;工艺美术品、服装、百货、针纺织品、日用杂品、机械电器设备、轻工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燃料油、五金交电、金属矿石、石材、木材、家具、建筑材料、通讯器材、黄金制品、铂金制品、白银制品、珠宝首饰的销售。(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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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奥群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京0105民初47306号         判决日期:2020-02-10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阳奥群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群公司)与被告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艺品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开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奥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生,被告工艺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萱、毕建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奥群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工艺品公司支付合作投资收益795177元(计算方式:从两次付款的时间分别起算,计算至500万元收回之日止,以各期付款的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的标准计算)、逾期给付收益产生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180946元(计算至2019年4月21日)。事实和理由:2012年10月1日,奥群公司与工艺品公司协商就合作投资经营黄金门店事宜达成《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其中第七条约定工艺品公司同意对奥群公司的出资给予8%的保底收益。合同签订后,奥群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及合作项目使用资金的实际情况,于2012年11月23日向工艺品公司转款300万元,于2013年7月11日通过奥群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玲玲个人账户向工艺品公司转款200万元,共计投资500万元。2015年,因合作经营项目停滞等原因,工艺品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2月27日分别向奥群公司返还投资款300万元、200万元。因工艺品公司未依约支付8%的保底收益,故奥群公司诉至法院。 被告工艺品公司辩称:其一,双方之间系联营关系,《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关于8%保底收益的约定违法了联营活动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应属无效。奥群公司基于该约定主张保底收益,并就保底收益计收利息,于法无据。其二,奥群公司主张工艺品公司向其退回300万元的时间为2015年2月13日,而奥群公司提供的转账记录显示该笔款项的转款时间为2015年2月12日。其三,奥群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主张保底收益,其诉讼时效已经过。综上,不同意奥群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0月1日,工艺品公司(甲方)与奥群公司(乙方)、格鲁巴商贸有限公司(香港)(丙方)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约定:三方合作投资经营“中国工艺”品牌黄金零售门店(以下简称合作项目);合作方式为三方对合作项目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当合作项目进行资产置换、上市、变卖、转让、清算等运作时,三方按照各自出资比例享有相应的权益,进行上述运作时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甲方享有最终决定权;甲方出资占总投资的三分之二,乙方、丙方共同出资占总投资的三分之一;甲方负责在乙方、丙方进行市场开发后派专业人员与商场洽谈联合经营黄金门店的具体事宜,负责派出管理团队及黄金饰品的设计、物流、门店的风格设计和装修等,必要时乙方与丙方须配合;乙方、丙方负责开拓市场,负责黄金门店设立前的公关,就本协议项下的各自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作项目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甲、乙、丙三方按照出资比例承担,费用包括货品成本、门店装修、人员费用、日常管理费用、公关费用及其他费用等;甲方同意对乙方和丙方的出资给予年8%的保底收益,当合作项目的年化收益率超过8%时,各方按出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收益分配基数应为合作项目净利润,即扣除所有费用和税费,所得税由三方各自承担,当年合作项目利润应在次年3月31日前分配完毕;合作期间乙方和丙方可以全部或部分撤出资金,但应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资金撤出后乙方和丙方对合作项目的权益相应消除或减少,乙方和丙方撤出资金时,利润分配参照第七条执行;为了合作项目的顺利运营,甲乙丙三方应通力合作,并由甲方主导合作项目日常经营管理,乙方和丙方协助甲方进行管理,合作项目的经营管理应按照甲方的战略方针进行,乙方和丙方可以提出合理化建议,甲方有权任免合作项目的管理人员;合作经营期暂定为正式合作协议签订后3年。 2012年11月23日,奥群公司向工艺品公司转款300万元。2013年7月11日,奥群公司又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赵玲玲账户向工艺品公司转款200万元,共计支付投资款500万元。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合作经营开设了四家门店,奥群公司负责店铺的前期选址、商场入店的洽谈、向工艺品公司推荐四家门店的服务员人选,并在选货和实际运营管理上也有参与。 2015年,因经营门店处于亏损状态,双方解约。工艺品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奥群公司返款300万元,于2015年2月27日向奥群公司返款200万元(返至奥群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玲玲账户)。 诉讼中,奥群公司称其主张合作投资收益的依据为《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年8%的保底收益”的约定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沈阳奥群商贸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781元,由原告沈阳奥群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开力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尹鹏
判决日期
202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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