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鸿宇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京0105执37367号
判决日期:2020-02-10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京银河吉星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廖鸿宇民事一案,执行依据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5民督60号生效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廖鸿宇清偿债务27082670.00元及利息等款项。本院于2019年09月11日立案。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传唤了被执行人。经在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北京高院网络财产查询系统中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实现债权金额为91636.29元,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以及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综上所述,本案应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何志刚
审判员张晶
审判员陈光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周思睿
判决日期
2020-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