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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地海外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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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兰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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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承包境外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对外派遣实施所承接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投资管理;经济贸易咨询;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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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辉与北京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京0115民初14245号         判决日期:2020-02-10         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焦辉与被告李军、被告蔡绍兰、被告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湖物业公司)、被告北京今朝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朝装饰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辉、被告李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丽、被告龙湖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司阳、被告蔡绍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硕成、被告今朝装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焦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李军承担因其房屋漏水给焦辉造成的装修损失15086元;2.请求法院判令李军承担因房屋漏水导致焦辉不能入住产生的租房费用45000元;3.请求法院判令4名被告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和评估费由4名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焦辉购买的坐落于北京市大兴区永兴路七号院龙湖时代天街西区8号楼4单元301室的房屋(以下简称:301室),于2017年3月份装修完毕,2018年1月份,焦辉一家6口正式入住。2018年4月15日早7时50分左右,该房屋主卧室房顶突然渗水,接着严重起来,就像下雨。焦辉发现此情形后,立即向楼上即大兴区永兴路七号院龙湖时代天街西区8号楼4单元401室(以下简称:401室)反映,同时通知龙湖物业公司前来处理,但那时楼上并无人在家。龙湖物业公司找来了钥匙,打开401室房门,发现401室内主卧卫生间管道冒水,整个地板都被水浸泡,水深达8厘米。龙湖物业公司通过用吸水泵、关阀门等处理方式才暂时止住卫生间管道返水问题。2018年4月17日早5时20分,焦辉又听见主卧卫生间吊顶有滴水声,就又立即通知物业,双方一并去找401室,发现其主卧卫生间又开始冒水。龙湖物业公司经查找原因发现401室的主下水管道严重堵塞,造成其主管道冒水。后经龙湖物业公司重新更换主下水道,才最终疏通。此时焦辉房屋主卧、走廊、客厅的房顶全被浸泡,已无法继续居住。焦辉只能借住在亲戚家(后期修复房屋时,焦辉仍需要举家搬离)。龙湖物业公司因对房屋缺乏有效、必要的管理,也是造成此次漏水事件的发生原因之一,亦应对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为维护焦辉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焦辉的诉讼请求。 李军辩称:不同意焦辉的诉讼请求,李军系401室业主,焦辉的损失是由北京市大兴区大兴区永兴路七号院龙湖时代天街西区8号楼4单元楼房外的共有公共管道堵塞导致,焦辉应向导致管道堵塞的责任人或管理人主张权利,李军不应当承担责任,且该公共管道漏水也导致李军受到了损失,焦辉主张李军赔偿没有依据。 龙湖物业公司辩称,不同意焦辉的诉讼请求,本案系侵权纠纷,龙湖物业公司并非侵权人,本案是系因大兴区永兴路七号院龙湖时代天街西区8号楼4单元1601室(以下简称:1601室)业主向管道内倾倒建筑垃圾导致管道堵塞才发生的事故,龙湖物业公司判断的依据是当时仅有1601室在进行装修,所以倾倒建筑垃圾具有高度盖然性。2018年4月15日第一次漏水的时候龙湖物业公司就已经对堵塞部分的主管道进行了更换,第一次更换管道,管道中是泥状的建筑垃圾,2018年4月17日第二次更换管道,管道里是块状的水泥。在第一次漏水时龙湖物业公司就向1601室进行了警示,1601室业主也同意向业主进行赔偿。在事故发生后,龙湖物业公司及时采取了停水、更换管道等措施,履行了相关的义务防止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龙湖物业公司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管道进行了清掏疏通,履行了管理义务,所以不应由龙湖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蔡绍兰辩称,蔡绍兰系1601室业主,蔡绍兰在购买房屋后找装修公司进行了装修,装修时也向龙湖物业公司进行了申报,把装修公司的情况都报给了龙湖物业公司,在装修时龙湖物业公司都会去监督。2018年4月16日,龙湖物业公司给蔡绍兰打电话,说3楼漏水,蔡绍兰表示3楼漏水与自己没有关系,龙湖物业公司说可能是蔡绍兰装修漏了渣土到管道。知道漏水后,装修公司今朝装饰公司的工长说出于善意同意给3楼刷墙,但焦辉不同意,说要起诉龙湖物业公司。蔡绍兰不认可是其导致的301室被水泡,应当是开发商的管道没有建造好,龙湖物业公司的清除工作不到位才导致的管道堵塞,事故与蔡绍兰没有关系,不同意赔偿。 今朝装饰公司辩称,今朝装饰公司是给1601室进行过装修,装修期间是2018年3月到5月。今朝装饰公司认为本案与其没有关系,今朝装饰公司在16楼进行装修,在这个期间管道出现了堵塞,有理由怀疑整栋楼都有责任。龙湖物业公司怀疑可能是今朝装饰公司倾倒建筑垃圾导致的,其应当提交证据。发生事故时今朝装饰公司的工长在现场,出于善意同意帮焦辉维修,但是不能因为今朝装饰公司的善意就说是今朝装饰公司的责任。在事故发生后,同楼层也有堵漏的情况出现,所以可能是建筑管道设计有问题,与今朝装饰公司没有关系,今朝装饰公司不同意赔偿。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301室登记在焦辉名下,建筑面积135.63平方米,龙湖物业公司系301室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2018年4月15日至4月17日期间,401室两次漏水导致301室主卧、过道、客厅、卫生间屋顶被泡。事故发生后,焦辉通知了龙湖物业公司,经检查,漏水原因系主下水管道堵塞导致水从401室厕所涌出,龙湖物业公司分别于2018年4月15日和2018年4月17日对下水管道进行了清掏,第一次清掏时管道内可见黑色液体,龙湖物业公司称系水泥状的建筑材料,第二次清掏时清理出若干水泥块。庭审中,龙湖物业公司称漏水事故发生时整栋楼只有1601室在装修,堵塞应当系1601室向下水道倾倒建筑垃圾导致,并提交了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的清掏疏通记录表证明其已履行了维护保养义务。蔡绍兰、今朝装饰公司认可当时1601室在装修,但不认可堵塞物系1601室倾倒建筑垃圾形成,并且清掏疏通记录表系龙湖物业公司个人编写的内部资料,不认可其证明目的。经询问,李军称其系401室业主,事故发生时该房屋系出租给中介公司使用;蔡绍兰称其系1601室业主,事故发生期间,其委托今朝装饰公司对1601室进行装修,装修时,蔡绍兰向龙湖物业公司进行了报备,龙湖物业公司为其发放了装修许可证,该证有效期为2018年3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 案件审理过程中,焦辉申请对301室主卧、卫生间、客厅、过道的屋顶修复损失,以及客厅的壁纸损失进行评估,经本院委托,北京京港柏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认定因房屋漏水导致的财产及装修损失为15086元,其中房顶恢复工序费用为9623.5元、电视背景墙及卧室壁纸费用为5465.34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北京今朝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焦辉因漏水产生的装修损失15086元、租房费用5000元,以上共计20086元; 二、驳回原告焦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焦辉负担100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今朝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长刘瑶 人民陪审员梁跃海 人民陪审员丰永志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思竹
判决日期
202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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