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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扬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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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涛
联系方式:13911095915
注册时间:2017-05-22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1001内11室
简介:
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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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扬涛律师事务所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19)京73行初11395号         判决日期:2020-02-10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当事人信息
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被诉决定:商评字[2019]第172359号关于第32331030号“扬涛所及图”商标(简称诉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本院受理时间:2019年9月12日。 开庭审理时间:2019年10月8日。 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培训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称:一、诉争商标与第22253695号“扬涛功夫”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在字形、读音、含义等均存在显著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二、诉争商标经原告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原告形成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三、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方面存在明显差别,不构成类似服务。四、引证商标缺乏显著性和知名度。综上,原告请求撤销被诉决定。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原告。 2、申请号:32331030 3、申请日期:2018年7月18日。 4、标识 5、指定使用的服务(第41类4101-4102;4104群组): 初步审定的服务: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 被驳回的服务:函授课程;教育;培训;辅导(培训);广告、推销、市场营销和商业战略规划的培训课程;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 二、引证商标一 1、申请人:苏州博积体育科技有限公司。 2、申请号:22253695 3、申请日期:2016年12月14日。 4、专用期限:2018年1月28日至2028年1月27日。 5、标识 6、核定使用的服务(第41类4101-4102;4105群组):体育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组织体育比赛;提供体育设施;体育设备出租(车辆除外);体育场设施出租;运动场出租;健身指导课程。 三、其他事实 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向法庭提交了7组新证据,用以证明诉争商标经长期使用获得较高知名度,与原告形成对应关系等。 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一档案、商标驳回通知书、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书、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北京扬涛律师事务所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北京扬涛律师事务所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李智涛 人民陪审员李建蓉 人民陪审员李迎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冯雅琼 书记员王乐怡
判决日期
202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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