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住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教育体育局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宁0202执301号
判决日期:2020-02-10
法院: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宁夏住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宁0202民初410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教育体育局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178718元(其中执行标的176175元、执行费254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程亚飞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德华
判决日期
2020-02-10